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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4-30 00:50:58      作者:佚名 来源:四川省监察委员会

  特邀嘉宾

  赵宇宾 内蒙古自治区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主任

  陈鹰 山东省济南市纪委监委第一监督检查室主任

  潘烨腾 福建省福州市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主任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领导干部要有组织观念、程序观念,该请示的必须请示,该报告的必须报告,决不能我行我素,决不能遮遮掩掩甚至隐瞒不报。”《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了哪些不按规定向组织反映和报告情况的行为,分别违反了什么纪律?不按规定请示、报告重大事项与不报告、不如实报告工作情况有何不同?不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违纪行为的构成要件是什么?我们特邀有关纪检监察干部进行交流。

  我们党为何强调要如实向组织反映和报告情况?《条例》规定了哪些不按规定向组织反映和报告情况的行为,分别违反了什么纪律?

  赵宇宾: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对党忠诚老实、光明磊落,说老实话、办老实事、做老实人,如实向党反映和报告情况。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的重要性并提出明确要求。党中央制定出台《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共中央政治局关于加强和维护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的若干规定》《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等一系列法规制度,对加强请示报告工作作出规范、提出要求,修订《条例》,对不按规定请示报告的行为明确处分规定,为不断加强党的政治建设和组织建设、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提供了更加科学严密的制度保证。

  对于党员干部而言,守纪律讲规矩是一种约束和准则,也是一种责任和境界,更是检验党性的试金石。对党忠诚老实,言行一致,是党章规定的党员义务。共产党员在入党的时候就下定决心把自己的一切献给党的事业,那么在任何时候都应当对党忠诚老实、言行一致。党员干部只有具备了对党忠诚老实的品质,才能不折不扣地贯彻执行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如实向党反映和报告情况是党员接受组织监督的重要方式。严格执行重大事项请示报告、领导干部个人事项报告等制度,如实向组织说明情况,使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把自己置身于党组织的监督之下,常持“如履薄冰”之感,常怀“自我反省”之心,时刻保持廉洁奉公,有利于党组织全面掌握党员干部思想、工作、生活情况,及时发现和纠正苗头性倾向性问题。

  潘烨腾:《条例》中涉及不按规定向组织反映和报告情况的处分条款主要有6条,分别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和工作纪律。

  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一是《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的不按规定向组织请示、报告重大事项行为。该条从纪律层面强化了《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关于全党必须严格执行重大问题请示报告制度的规定。本次修订时,还增加了“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党纪处分的规定,充分体现“责任上全链条”的实践要求。二是《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的放任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行为。该条主要是指有些党员领导干部在大是大非问题上缺乏斗争精神,表现为在其职责范围内,对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等错误思想和行为不斗争,该报告不报告,该批评不批评,该纠正不纠正,该查处不查处,造成不良影响。

  违反组织纪律的行为。一是《条例》第八十条规定的党员拒绝作证或者故意提供虚假情况的行为,该条是新增加的条款,强调作为证人的党员,在组织向其了解情况时,应当增强组织观念、强化组织意识,客观如实反映情况,严肃认真履行作证义务。二是《条例》第八十一条规定的不按照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不按要求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个人去向、不如实填报个人档案资料等行为。该条强调党员干部对党忠诚老实不能只停留在口头上,应当是具体的、实践的,向组织报告事项、说明问题要做到言行一致、表里如一。

  违反工作纪律的行为。一是《条例》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不报告、不如实报告工作情况行为。该条主要针对党员或者党组织在上级检查、视察工作或者向上级汇报、报告工作时,明知有关情况却隐瞒不报,或者弄虚作假、掩饰问题、报喜不报忧等行为。二是《条例》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对干预和插手行为不按照规定报告的行为。该条主要是引导广大党员干部认真记录、报告违规干预和插手行为,让想请托干预的人“望而却步”。

  重大事项请示报告中需要报告的主要内容和要求有哪些?不按规定请示、报告重大事项与不报告、不如实报告工作情况有何不同?

  陈鹰:《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了对不按规定向组织请示、报告重大事项行为的处分。要准确理解并适用该条,就必须弄清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的主要内容和要求。

  党组织请示报告事项和要求。《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规定,对于涉及党和国家工作全局的重大方针政策,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中的重大原则和问题,国家安全、港澳台侨、外交、国防、军队等党中央集中统一管理的事项,以及其他只能由党中央领导和决策的重大事项,必须向党中央请示报告。同时,还规定了10个向上级党组织请示的事项、9个向上级党组织报告的事项。执行中,党组织请示报告工作一般应当以组织名义进行,根据重大事项类型和缓急程度采用口头、书面方式进行请示报告。请示报告应当逐级进行,一般不得越级请示报告,特殊情况下,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直接向更高层级党组织请示报告,等等。

  党员请示报告事项和要求。党员对于从事党组织所分配的工作中的重要问题,代表党组织发表主张或者作出决定,按照规定需要请示的涉外工作交往活动,转移党的组织关系等事项,应当向党组织请示;对于贯彻执行党组织决议以及完成党组织交办工作任务情况,对党的工作和领导干部的意见建议,发现党员、领导干部违纪违法线索情况,流动外出情况等事项,应当向党组织报告。

  领导干部请示报告事项和要求。领导干部应当向党组织报告的事项,包括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党组织决定中的重要情况和问题;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情况;坚持民主集中制,发扬党内民主,正确行使权力,参与集体领导情况;参加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所在党支部(党小组)组织生活会情况等8项。领导干部应当向党组织请示的事项,包括超出自身职权范围,应当由所在党组织或者上级党组织作出决定的重大事项;属于自身职权范围但事关重大的问题和情况;代表党组织对外发表重要意见;因故无法履职或者离开工作所在地等5项。

  党员、领导干部按照规定采用口头、书面方式进行请示报告。党组织应当及时办理党员、领导干部的请示事项,必要时可以对报告事项作出研究处理。

  赵宇宾:不按规定请示、报告重大事项与不报告、不如实报告工作情况都是没有如实向组织报告相关事项,欺瞒组织的表现,主要区别有以下几点:

  主观方面不同。不按规定请示、报告重大事项行为在主观上包括故意或者过失,即明知属于重大事项按规定应当请示、报告而故意不请示、报告,或者误认为不属于重大事项而未按规定请示、报告;而不报告、不如实报告工作情况仅包括故意,即党员或党组织明明掌握有关情况而隐瞒不报,或者明知道提供的情况、材料、数据不实而予以提供。

  客体不同。不按规定请示、报告重大事项,会造成党组织对党员、领导干部的工作情况和个人情况不掌握,进而造成工作上的被动和监管缺失,影响党的团结统一,侵犯的客体是党在政治上的高度集中统一,属于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不报告、不如实报告工作情况,侵犯的是党和国家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和管理制度,属于违反工作纪律的行为。

  客观方面不同。不按规定请示、报告重大事项既包括事前请示环节,也包括事中、事后报告环节;不报告、不如实报告工作情况是在上级检查、视察工作或者向上级汇报、报告工作环节。重大事项具有特定内涵,是指超出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自身职权范围,或者虽在自身职权范围内但关乎全局、影响广泛的重要事情和重要情况;而不报告、不如实报告工作情况强调的是具体工作层面、工作内容上的报告。

  不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违纪行为的构成要件是什么?领导干部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时有哪些问题需要注意?

  陈鹰: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是党组织对党员领导干部提出的一项基本要求,是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监督的有力手段。不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违纪行为的构成要件包括:

  主体。本违纪行为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党员领导干部。对领导干部的具体范围,应按《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执行。

  主观方面。本行为一般是故意,通常表现为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时,故意不报告、不如实报告。

  客体。本行为的客体是党的组织工作制度。

  客观方面。通常表现为瞒报,不报告、不如实报告等不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行为。

  领导干部每年度需要集中报告上一年度的个人有关事项主要有:本人婚姻情况;本人的健康状况、身患重大疾病的情况;本人持有普通护照以及因私出国的情况;子女与外国人、无国籍人通婚的情况;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移居国(境)外的情况等9项“家事”。本人的工资及各类奖金、津贴、补贴等;本人从事讲学、写作、咨询、审稿、书画等劳务所得;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的房产情况;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持有股票、基金、投资型保险等情况;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的情况等6项“家产”。

  除年度集中报告外,领导干部个人及家庭成员发生规定情况的,应当在30日内或者第一时间及时报告,并在年度集中报告时继续填报,比如,本人身患重大疾病情况,本人婚姻变化情况,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或者到国(境)外工作、学习、生活的情况,配偶、子女及其配偶新从事经商办企业的情况,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或者被监察机关留置情况等。

  潘烨腾:在日常监督执纪工作中,有个别领导干部组织观念薄弱,对党不忠诚不老实,隐瞒不报个人有关事项。实践中,领导干部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问题:

  一是做好充分准备。根据《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领导干部集中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时,应当报告婚姻、因私出国(境)、从业、房产、投资金融产品等情况,涉及事项多,关联性强。因此,领导干部在填报前要做好充分准备,全面收集信息,核对原始凭证,最大程度上避免因准备不够充分造成的漏报、错报问题。

  二是做到精准填报。认真学习相关规定与政策,了解易错情形和共性问题,进一步提高报告精准度。实践中,报告持有股票、基金、投资型保险情况时容易发生错报、漏报等问题,尤其是投资型保险,如有的领导干部对所持有的保险产品是否属于“投资型保险”判断有误,造成未报告。

  三是做到关注家属。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填报工作始终突出与领导干部权力行为关联紧密的家事、家产情况,领导干部不能以不知情作为不如实填报涉及家属的有关事项的理由。领导干部及其家属要积极配合,共同梳理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名下的资产和投资,以及虽不在名下但以委托代持、隐名投资等形式持有的资产和投资情况,共同如实报告“家底”,弘扬清廉家风。

  四是做到严肃填报。领导干部要向组织如实填报个人有关事项并自觉接受监督,坚决防止隐瞒不报、“打折扣”填报等情况发生。对隐瞒不报情节较重或者查核发现涉嫌其他违纪违法问题的,依规依纪依法追究其责任。关于隐瞒不报用他人名义持有的财产的行为,在实践认定中一般坚持“实质性判断”标准,即只要有证据证明相关财产系领导干部所有,而本人隐瞒不报的,都可以认定构成违纪。

  谈话函询中不如实说明问题与对抗组织审查行为怎样区别?对负有作证义务的党员拒绝作证或者故意提供虚假情况违纪行为如何把握?

  潘烨腾:《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在组织进行谈话函询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情节较重的,给予相应处分。对于谈话函询时没有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且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的,《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新增了相关规定,明确按照第六十三条以“对抗组织审查”定性处理。在执纪监督中,要注意把握在组织谈话函询时不如实说明问题与对抗组织审查的区别。

  一是注意把握行为人是否具有刻意误导审查、欺骗对抗组织的主观意图。前者一般是消极的、被动的,采取不作为的方式否认相关问题,主要表现在组织谈话函询时,不相信组织,无故拒不回答、敷衍应对或者避重就轻;后者一般是主动的、对抗的,往往是行为人故意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设置障碍、混淆是非,企图逃避查处。

  二是重点核查客观存在的违规要素。前者大多数是出于畏惧、侥幸心理而单纯否认问题,而后者除了在组织进行谈话函询时不如实说明问题之外,还有其他的行为,如串供、伪造证据、隐匿证据、提供虚假情况等。执纪实践中,要把握行为人被组织谈话函询的内容与对抗组织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关联性,综合全案进行统筹评价。

  三是行为发生的时间节点有所不同。前者一般发生在组织谈话函询阶段,不包括初步核实、审查调查阶段的谈话。对抗组织审查行为并不要求发生在立案后,它既可以发生在组织决定审查后,也可以发生在违纪行为实施后、组织决定审查前。

  陈鹰:《条例》第八十条规定了在党组织纪律审查中,依法依规负有作证义务的党员拒绝作证或者故意提供虚假情况的处分种类和幅度。该条款是新增的规定,但并非新增的纪律要求,党内法规已有明确规定。党章第三条规定,“切实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勇于揭露和纠正违反党的原则的言行和工作中的缺点、错误,坚决同消极腐败现象作斗争”是党员的义务。《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第四部分“严明党的政治纪律”明确要求,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对党忠诚老实,如实向党反映和报告情况。《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第二十八条及其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对党员的作证义务作出了规定,明确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组织和个人都有提供证据的义务,党员拒绝作证或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情节严重的应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处分。

  本条规定有利于推动全体党员增强党员意识,强化组织观念,有利于推动执纪执法工作。实践中应当注意本条与《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对抗组织审查行为的区别。如果党员干部不是审查对象,仅是负有作证义务的证人,在没有与审查对象串通的情况下拒绝作证或者提供虚假情况,应依据本条进行处理,而不能认定为对抗组织审查,如果与审查对象串供并提供虚假情况的,按照共同对抗组织审查行为定性处理。

  在执纪实践中,该类违纪行为主要表现为证人存在思想顾虑或者应审查对象所请不如实说明情况等情形。对于证人存在思想顾虑的,要积极开展教育引导,摆事实、讲道理,打消其思想顾虑,同时要做好证人保护工作,对于压制党员作证,造成不良后果的或者打击报复证人的,依规依纪依法处理。对于证人受审查对象所请不如实说明问题的,要坚持“双管齐下”,一方面要努力突破审查对象,促使其如实交代;另一方面,要对证人进行批评教育,讲明纪律要求,晓以利害,促使其如实说明情况。(作者:刘一霖)


原文链接:http://www.scjc.gov.cn/scjc/rdzx/2024/4/28/4936a283f51c46bf9d137dc48de969b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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