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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1-16 06:01:58      作者:佚名 来源:吉林省纪委省监委

  

  

  为巩固近年来优化营商环境专项整治成果,形成优化营商环境的长效机制,护航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近日,松原市纪委监委起草《松原市关于破坏营商环境行为责任追究暂行规定》,以市委办、市政府办文件印发,对破坏营商环境行为强化责任追究,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持续监督推动打造良好营商环境。

  《规定》共5章29条69项内容。第一章为总则,共4条,明确了《规定》制定的目的依据、适用范围、责任追究原则和破坏营商环境行为的定义;第二章为责任追究情形,共8条60项,对违反作风建设、行政审批、行政执法等5个方面规定应该追究责任的各种情形,以及可以从轻、减轻处理或予以免责的情形、应当从重或者加重问责的情形作出具体规定;第三章为责任追究方式及结果运用,共5条9项,对公职人员在责任追究过程中应当承担的责任,对各级机关、社会组织和公职人员予以追究责任的形式,以及责任追究对各级机关、社会组织和公职人员在评先选优、绩效考核、干部考核评价中的影响作出具体规定;第四章为责任追究程序,共9条,对破坏营商环境行为从线索受理、查处、申诉回复、案件通报到备案等环节作出具体规定;第五章为附则,共3条,主要对驻松中省直单位人员破坏营商环境责任追究形式、《规定》解释单位及施行时间等进行明确。

  据悉,市州级出台关于破坏营商环境行为责任追究相关规定在省内尚属首例。此次起草印发的《规定》,是对《松原市纪委监委服务保障优化营商环境十二条举措》的再深入再细化,“十二条举措”提纲挈领明确优化营商环境的方法和措施,《规定》从强化责任追究角度,紧盯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及其公职人员不履职、不正确履职破坏营商环境责任等行为,为其划出红线、立下规矩、明确责任。(马春生)


原文链接:http://ccdijl.gov.cn/gzdt/kzzzjd/202311/t20231114_883592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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