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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1-05 09:57:50      作者:佚名 来源:山东省纪委监委网站

  “案件移送审理前质量有差距,常见问题长期得不到纠治。”“机关部室对乡镇纪委案件审核不够细、指导不够到位。”“以往案件评查中,分值差距不大,不能准确体现各办案部门之间的差距。”……在梁山县纪委监委教育整顿案件质量专题研讨会上,与会人员围绕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讨论。

  “这些问题,根本原因是个别办案部门对案件质量责任认识有偏差,错误地认为案件质量是案件审理部门的事。”梁山县纪委监委主要负责同志在研讨会上指出。

  为严把案件质量关,该县纪委监委建立案件审理每月通报制度,制定出台优化案件审理分类管理办法,综合考虑案件事实证据、定性处理、程序手续、办理时限等因素,参照省、市纪委监委案件质量评查相关标准,对移送审理的案件进行打分,并按分值分为ABCD四类。案件审理室每月对各办案部门案件质量分类情况进行通报,连续出现C、D类案件的办案部门,由分管领导对其负责人进行约谈,不断压实案件质量主体责任。

  “通过对每起案件的办理质量和办理周期进行量化打分,同时坚持月通报制度,既能督促高质量完成案件审理工作,也能对办案部门和办案人员业务能力进行检验和评估,近期移送的案件质量有了明显提升。”案件审理室负责同志在县纪委常委会会议专题研究案件质量时谈起体会。

  “之前工作重心都放在案件突破上,一些案件质量方面的问题,习惯于在审理反馈后集中整改。《办法》实施后,我们切实感受到了压力,下步一定认真对照审理反馈的问题自查自纠,力争在办案过程中注意避免问题、注重把控质量。”县纪委监委第二纪检检监察室一名办案人员反馈道,“虽然刚开始有些不适应,但形成习惯后,审理中需要整改的问题少了,办案效率反而得到了大幅提升。”

  “下一步,我们将紧紧围绕保障和提高案件质量,不断完善案件质量管控工作机制,更好发挥‘审理之为’,更强压实‘全委之责’,更快提升‘队伍之能’,不断提升案件质量保障执行力。”该县纪委监委主要负责同志表示。(济宁市纪委监委)


原文链接:http://www.sdjj.gov.cn/gzdt/dwjs/202311/t20231103_11688739.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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