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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1-03-11 16:35:43      作者:佚名 来源:浙江省纪委省监委网站

  

  

  2019年11月,衢州市某市直单位办公室主任石某在公务接待中,用公务接待折扣款购买一瓶黄酒,并占为己有,违反廉洁纪律。此外,石某还存在违反组织纪律问题。2020年5月29日,石某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2020年1月,衢州市纪委在“廉节清风”常项行动中,发现衢州市直某单位在2019年11月的一次公务接待中,疑似存在违规使用酒水问题。此次公务接待是该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接待上级来客安排的,石某作为该单位办公室主任,参与接待并负责餐后结账事宜。

  

  为核实具体情况,调查组找到石某进行核实谈话。期间,石某言辞闪烁,称酒“用掉了”,并撕毁谈话材料。

  

  调查组前往用餐饭店核实,终于查明事实真相。原来,用餐结算时,石某询问饭店工作人员后得知1853元餐费可打折,折扣款为55元,于是便自己支付了13元,从该饭店拿了一瓶价值68元的黄酒。2019年12月,石某在单位报销餐费1853元(含折扣费55元)。

  

  1月19日,石某向单位主要负责人坦白真实情况,承认其利用餐费折扣兑换黄酒并据为己有的行为。2020年5月29日,石某受到党内警告处分,后被调离原岗位。

  

   违纪者反省

  发生这样的问题,最主要的原因是思想认识不到位,以为是折扣不拿可惜,但实际上折扣也是公款;其次,考虑面子多,不能勇敢正视问题,没有及时向组织说明真实情况。

  执纪者说

  公务接待费,无论是否有折扣,都姓“公”而不姓“私”,切不可挪作私用。石某身为党员领导干部,纪律意识、规矩意识淡薄,心存侥幸,在谈话期间不如实说明情况,存在欺骗调查人员和撕毁谈话材料的行为。党员干部要引以为戒,管住自己,自觉抵制违规的“蝇头小利”,时刻绷紧廉洁自律这根弦。

  (衢州市纪委市监委)


原文链接:http://www.zjsjw.gov.cn/ch112/system/2020/11/30/032826564.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