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至2019年,胡学军在担任杭州市富阳区万市镇平山村党总支书记期间,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接受监管服务对象的宴请、娱乐活动安排;违反廉洁纪律,多次向监管服务对象借款,共计100万元。2020年12月胡学军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影响期二年)。
2017年6月下旬,正值汛期,万市镇抗洪抢险任务较重,但身为村党总支书记的胡学军却私自外出,并接受当时开发建设平山村旅游工程项目的公司负责人王某安排的宴请和KTV唱歌等娱乐活动。
2018年4月和6月,胡学军因购房资金需求,分两次向王某借款人民币共计60万元,没有出具借条和约定利息。2018年8月,胡学军向承接过平山村村级工程的陈某借款40万元。
平山村部分村民得知后,担心胡学军故意刁难开发商导致旅游工程项目无法顺利推进,造成前期投资难以兑现收益,同时也担心胡学军存在贪污投资款的情况,聚集在工程现场讨说法。在舆论压力下,胡学军于2018年年底将向王某的60万元借款予以归还,支付了1000元的利息款。向陈某的借款于2019年6月予以归还,2020年2月支付了2.8万元利息款。
由于胡学军向监管服务对象大量借款,造成群众误解,村委公信力下降,村内各项事业推进受阻。2020年12月,胡学军因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廉洁纪律,受到党内严重警告的处分(影响期二年)。
违纪者反省
我跟王某、陈某因为工作接触多了,就一直把他们当朋友。总觉得朋友之间偶尔吃吃饭、唱唱歌很正常,向朋友借点钱也正常,只要还了就好。其实我是一直在用“朋友”的名义占便宜,完全忘了自己是一名党员和村干部,最终因纪法意识淡薄而酿成苦果,以后一定吸取教训,引以为戒……
执纪者说
交朋友要分清楚对象,监管服务对象可不是传统的“朋友”,借钱双方之间不是一般意义的民事主体关系。这种行为违背了防止利益冲突原则,侵犯了党员干部廉洁性。履职代表的是“公”,私人借款属“私”。实践中,当公私利益混杂在一起就容易也难免要在人情上、办事上发生变化,也可能为利益输送、利益交换、利益冲突提供通道。《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条对“借用管理服务对象钱款”明确作出这一禁止性规定,身为党员干部,要做到心中有纪、行为有矩。
(杭州市纪委市监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