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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09-17 10:15:18      作者:佚名 来源:安徽纪检监察网

  “本案违纪违法犯罪事实多,涉案公司、人员、银行账户多,犯罪持续时间长,证据链条长,审查对象在不同罪名的情况下适用不同的主体身份,请审理组在审核把握时重点关注。”这是滁州市纪委监委办理某职务犯罪案件审理提前介入时,审查调查组向审理组介绍案件重点、难点问题时发生的一幕。

  “审查对象的主体身份问题我们做了重点审核,审理组建议在职责分工方面还需要调取有关证据,进一步固定其滥用职权罪的认定,对此我们想听听审查调查组的意见。”两周后,审理组形成了初步审理意见,向审查调查组进行了反馈并征求了其意见。以上是市纪委监委在案件办理中实行“双向告知”机制的一个缩影。

  为克服审理“书面审”的弊端,滁州市纪委监委建立了案件办理“双向告知”机制,即指在提前介入审理或案件正式移送审理时召开“案情告知会”,审查调查组负责向审理组告知案件背景、重点难点、当事人认错态度和其他相关背景情况,以便审理组有针对性的审阅材料,提高审理质效。在证据审核结束后召开“意见反馈会”,审理组在已形成初步审理意见,提交室务会研究前,视情将有关补查补证意见向审查调查组告知,听取审查调查组意见,充分研判吸收后再提出补查补证意见并按规定报批,保证案件平稳处理。

  通过建立案件办理“双向告知”机制,审理组前期通过审查调查组的有效“引导”,能够快速进入“角色”,精准治疗案件的“痛点”、“难点”,又能掌握书面证据以外的“活材料”,便于从宏观层面审视案件,有利于科学提出处理方案,后期通过补证意见提前反馈并征求审查调查组意见,使最终呈报委领导批准的《补证意见单》更接案件“地气”,有效提高了补查补证工作的针对性,进一步发挥了查审共建的“案件质量共同体”作用。(滁州市纪委监委)


原文链接:http://www.ahjjjc.gov.cn/jlsc/p/10614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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