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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06-19 17:48:18      作者:佚名 来源:浙江省纪委监委网站

  

  

  2014年8月至2018年6月,时任温州市瓯海区粮食收储有限公司三溪粮食收储分公司经理林晓东,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廉洁纪律,长期公车私用。2022年5月,林晓东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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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年8月,开始担任三溪粮食收储分公司经理一职的林晓东,接管了公司公务用车的车钥匙。这辆公务车工作时间被用于公事出车,但到了上下班时间,却成了林晓东的“私人专车”。其中2014年8月至2015年7月,林晓东还经常使用该车接送女儿上下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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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林晓东驾驶该公务车期间产生的油费,均由其本人先行垫付,再按照发票报销流程进行报销。要知道作为公司“一把手”的林晓东恰恰是报销程序上最后的审批人。就这样,林晓东“自报自批”违规使用公车,一直持续到了2018年6月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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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7月初,因区属国有企业公车改革,该辆车被移交给区机关事务管理局管理,至此林晓东的“公车私用”行为才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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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11月,瓯海区委巡察发现林晓东有关问题线索并移交瓯海区纪委监委,之后区纪委对林晓东涉嫌违纪问题立案审查。2022年5月,林晓东受到党内警告处分,相关违纪款予以收缴。

  

  违纪党员反省

  对于自己错误的行为,感到深深的懊悔,特别是作为公司“一把手”反而带头违规违纪,失守廉洁底线,自愧不已。今后我将以此为鉴,谨记廉洁自律的准则,自觉守住“底线”。

  执纪者说

  正人先正已。党员领导干部要始终心存敬畏、手握戒尺,始终不放纵、不越轨、不逾矩,要自觉同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作斗争,从自己做起,让手中掌握的“手电筒”在照亮别人的同时,更要照向自己,避免出现“灯下黑”。

  (温州市瓯海区纪委监委)


原文链接:http://www.zjsjw.gov.cn/jingshijiaoyu/huashuoweiji/202206/t20220602_620535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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