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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02-19 05:15:23      作者:佚名 来源:上海市纪检监察网站

  面对平台企业权力不断壮大、不断越界的客观事实,通过规范约束并促进发展,明确平台企业的权力边界势在必行。互联网企业平台权力边界的确定,关键在于规则的确定。要让整个社会、所有人更好地享受到数字红利,不能为了自身利益制造数字生态的割裂,更不能将自身利益凌驾于国家利益、行业利益和用户权益之上

  在资本和技术的加持下,平台企业的私权不断扩张,不仅提供和输出秩序,而且这种秩序在大数据和算法的支撑下显得格外强大,蕴含着一种将所有问题联系起来的独特力量,甚至侵袭公权的界限。
平台企业行使这一权力,是政府的权力,还是平台应有的权力,抑或用户让渡的权力?是否涉嫌滥用垄断权力?平台企业权力的边界在哪里?合法的同时是否合乎伦理?如何实现对这一权力的规制?平台企业如何进行自我规制?

  生成:平台企业的权力来源

  权力的本质是影响力。平台企业权力本质上是利用网络效应所产生的影响力。数字经济时代,互联网已经成为整个经济社会的“操作系统”和“底层架构”,平台企业是其中的核心和关键。

  互联网平台权力从何而来?主客观原因皆有,主要来源于三个方面:

  一是资源优势的占有和运用。

  不同于传统的经济平台,平台企业突破了时空的限制。凭借规模经济、网络效应、锁定效应和生态系统,不仅加速市场走向集中化,而且无形中对参与主体、资源、信息、数据、交易等平台要素实现控制,利用算法为用户编织“信息茧房”,促使消费者、经营者乃至政府部门对平台形成依赖。

  平台企业逐渐具备准公共基础设施的属性,其制定的许多规则或举措类似于单方强制性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平台企业与用户之间形成了一种“不对称控制”,平台企业获得了事实性的权力地位。

  二是来源于法律规定和行政委托。

  目前,许多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将大量审查、监管义务明确为平台承担。这在约束平台企业的同时,也在约束用户。平台企业通过制定平台规则来规范平台内部的交易和秩序,涵盖经营者信息核验、产品和服务质量、平台索权、消费者权益保护、网络安全、数据安全、劳动者权益保护等。

  三是平台企业与平台用户之间的契约条款。

  “知情同意”的规则是平台企业用户注册的必备环节。它以格式合同的形式发布相关条款及隐私权政策声明,一经“同意”,即视为同意授权。这一契约条款的达成,意味着平台企业形成了支配用户的力量,甚至能以用户协议为由实施超越社会与法律的“平台监管”,乃至在用户不顺从的情况下施加否定性裁决。

  规范:平台企业的权力边界

  平台企业在担负部分公共职能的同时,不可避免地会侵蚀部分原本由国家法律秩序维系的公共权力和个体权利。

  比如,对平台用户的上网权、隐私权、数据权、信息权、名誉权、著作权等构成威胁,阻碍科技与市场创新,减少消费者选择,甚至可能左右选举结果等。

  面对平台企业权力不断壮大、不断越界的客观事实,通过规范约束并促进发展,明确平台企业的权力边界势在必行。互联网企业平台权力边界的确定,关键在于规则的确定。就现状而言,平台企业治理过程中,初步形成了“政府监管部门—平台企业—平台用户”的新格局,与之对应的是“公权力—私权力—私权利”的内在体系,相应规则的确定离不开在这一框架体系中的统筹思考。

  对平台企业而言,落实治理的主体责任,必须做到三个“确保”:

  一是确保依法合规经营。

  与政府监管部门形成良好的监督与合规经营的指导关系,通过设定实体规则与程序规则,承担起“数字看门人”义务与职责。

  平台规则的制定实施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平正义原则,定义权、裁量权、解释权的制定和执行必须透明并接受监督。

  二是确保公民基本权利不受侵害。

  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秉持安全设计、合法设计和伦理设计的保护理念,从数据权力、算法权力和技术权力三个层面,加强用户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不得利用服务协议和平台规则对用户权利进行不合理的限制。

  要从根源上保障用户的知情权、同意权、选择权、拒绝同意权、投诉权和个人信息等权益,进而推动普遍利益的关照和达成。

  三是确保平台间的互联互通。

  互联互通是互联网行业高质量发展的必然选择。必须立足于社会公共利益、行业长远利益、平台用户权益,打破平台间“围墙”,打通屏蔽网址链接。

  要让整个社会、所有人更好地享受到数字红利,不能为了自身利益制造数字生态的割裂,更不能将自身利益凌驾于国家利益、行业利益和用户权益之上。

  应然:平台企业的自我规制

  怎么样去监管,用什么理由去监管,辅之以什么行政法规和法律基础,以及“公共性滥用”之主体资格界定、“同等水平竞争对手”之认定标准等问题,都需要系统化思考并构建全方位、多层次、立体化监管体系。其中,政府监管的重要性毋庸置疑。同时,借助自律手段实现平台治理也是一种科学的选择。

  强化企业自我规制的作用,是世界各国开展互联网治理的重要方式。目前,我国平台企业在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知识产权、交易纠纷处理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与“让互联网更好造福国家和人民”期望、与国际一流企业的基础技术与创新理念相比,还有较大差距。

  重新审视自我规制在互联网规制体系中的相应作用,确立互联网平台自我规制的相应地位,依靠伦理标准、行为准则、同行压力等发挥互联网平台自我规制的独特优势和特有作用,极其必要。

  第一,平台企业应积极履行并承担更多社会责任。

  基于经济逻辑,要充分发挥平台企业在建立产业互联网中的独特优势,推进实体经济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发展进程,通过产生整个产业链上企业的降本效应,提高效率,形成资源优化配置,产生“1+1>2”的效益,促进新旧动能转换,实现产业优化升级,提升产业国际竞争力。

  基于政策逻辑,平台企业要从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促进共同富裕的战略高度出发,兼顾经济目标和社会目标,将社会、环境、道德、员工的发展等因素融入自身运营与核心战略之中,不仅为股东创造投资价值,也把善待劳动者、用户、供应商、社区居民、新闻媒体、生态环境与公序良俗作为企业的道德自觉和发展标配。

  第二,平台企业应寻求与用户形成新的社会契约。

  发展是平台企业与用户的共同利益所在。平台在为用户提供精准服务的同时,用户也用数据信息成就了平台。如何在推进发展的过程中实现规范不逾矩?

  平台企业需要将数据收集与人的基本权利相联系、数据使用与公共服务相挂钩、数据流转与诚信经营相一致,在平台规则的“制定权”“执行权”“适用权”等方面打造一套透明机制。

  用户则需进一步增强网络安全素养意识,通过互联网渠道对企业经营行为进行监督和制约,推动平台企业营造一种更具道德感、更被尊重隐私权和选择权的生态化、智慧化生存体验,推动平台企业对自身行为的透明、诚信和责任作出具有约束力的伦理承诺。

  第三,平台企业应与其他市场主体构建利益共同体。

  平台企业兼具市场属性和公共属性。平台企业的权力过大,对其他市场主体的挤压效应明显,也造成整个社会的福利损失。因此,要从社会整体福利水平提升角度出发,厚植共同利益,带头强化行业自律,制定行业社会责任标准和管理体系。

  同时,积极探讨建立开放与公正的数字竞争环境,在导流、搜索等活动中真正做到公平公正,有效维护平台秩序、净化网络环境;鼓励红利共享,积极为其他市场主体特别是中小企业创造发展空间,搭建社会资本与中小企业融通的桥梁,进而推动形成大中小企业良性互动、协同发展良好格局,最终促进整个社会福利的发展。(作者:孔德民 作者单位:上海财经大学)


原文链接:http://www.shjjjc.gov.cn/2015jjw/n2232/u1ai8969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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