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监察法制网
登录 收藏 | 设为首页

当前所在:首页 > 热点专题

时间:2020-11-05 13:47:15      作者:佚名 来源:本网

  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在官网公布《深圳市国有建设用地短期租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简称《管理办法》),在11月24日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管理办法》明确,将混凝土搅拌站、沥青搅拌站等公用设施,电动车充电桩、公交场站等交通设施,瓶装燃气站、建筑物废弃物处置场、再生资源回收场等市政设施,列为社会投资主体实施的急需公共服务设施类型。

  在租赁条件方面,《管理办法》要求租赁土地必须为国有建设用地,因此涉及农用地、未利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在建设要求方面,《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明确承租人不得建设永久性建(构)筑物,承租人建设的急需公共服务设施及必要的配套设施,应符合相关临时建筑管理规范。

  此外,《管理办法》对短期租赁用地的期限和权限均进行了明确规定。短期租赁用地期限不得超过5年,到期后可申请续租1次,续租年期不得超过3年。短期租赁用地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设施类型,不得转让、转租或抵押。

  另外,《管理办法》系统构建了短期租赁用地的收回机制,区分为提前收回、到期收回和强制收回三种情形。因城市规划实施和公共利益实现的需要,可以提前收回短期租赁用地,剩余租金按剩余期限予以退还。短期租赁用地期限届满未续租的,应无偿收回短期租赁用地。承租人违反短期租赁合同约定或行业管理有关规定,被要求限期改正且逾期不改正的,或是承租人逾期未清场或拒不交回土地的,强制收回用地。强制收回时,剩余租金不予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