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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7-03 21:52:33      作者:佚名 来源:贵州省监察委员会

  

  2024年7月1日,安龙县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宣判独山县委原书记犹永凯受贿案。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至2019年,被告人犹永凯利用担任瓮安县政府副县长,瓮安县委常委、副县长,龙里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福泉市委副书记、福泉市市长,独山县委书记等职务便利,为兰某、李某某、邹某某在土地审批、项目承揽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上述人员财物共计人民币556.9万元。

  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等规定,判决被告人犹永凯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对受贿所得及其孳息,依法追缴。


原文链接:http://www.gzdis.gov.cn/xwhc/yw/202407/t20240703_8494605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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