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监察法制网
登录 收藏 | 设为首页

当前所在:首页 > 监察建设

时间:2024-06-19 21:32:33      作者:佚名 来源:江西纪检监察网

  

  

  

  “第二个违反组织纪律的行为是依法依规负有作证义务的党员拒绝作证或者故意提供虚假情况,这是新条例新增的内容……”近日,在柴桑区中青年干部培训班上,区纪委区监委业务骨干结合具体案例,给年轻党员干部上了一堂生动的纪法教育课。

  党纪学习教育开展以来,该区将警示教育和纪律教育有机融合,通过开展警示教育专题活动等方式,以案释纪释法,用“身边事”教育“身边人”,引导党员干部认真学习贯彻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搞清楚党的纪律规矩是什么,弄明白能干什么、不能干什么,做到学纪、知纪、明纪、守纪。把开展党纪学习教育同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集中整治结合起来,在全区各乡镇(街道)同步开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集中宣传和“受警醒、明底线、知敬畏”典型案例巡回展活动。注重用好群众身边典型案例“活教材”,围绕违规收受礼品礼金、违规接待、违规发放津补贴、公车私用、违规公款吃喝、违规插手工程项目等方面突出问题,精心筛选12个典型案例制作展板,在全区巡回展出,强化警示震慑,推动党员干部坚定理想信念、增强规矩意识。截至目前,典型案例巡回展已经在新塘乡、城子镇、狮子街道等乡镇(街道)100多个村(社区)展出,受教育党员干部群众1.5万余人次。

  此外,为提升警示教育的针对性和丰富性,该区纪委区监委结合各地各单位职能职责,坚持从教育对象需求和形势发展需要出发,建立警示教育片资源库,涵盖政法、金融、基层、年轻干部等典型案件警示录,为分行业分领域开展警示教育、推动党纪学习教育走深走实打下良好基础。(宋杰)


原文链接:http://www.jxdi.gov.cn/jjjcyw/gbrs/202406/t20240618_104418.htm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