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监察法制网
登录 收藏 | 设为首页

当前所在:首页 > 监察建设

时间:2024-05-17 00:47:19      作者:佚名 来源:贵州省监察委员会

  

  “新修订的纪律处分条例在总则第四条中增写‘执纪执法贯通’这一要求,作为履行内部审核把关和监督制约职能的部门,要准确把握‘纪、法、罪’三类案件的证据标准,对违纪违法、职务犯罪问题同步审查调查、一体审核把关。”近日,在铜仁市万山区纪委监委开设的“我的业务我来说”课堂上,区纪委监委审理室有关负责同志结合工作实际对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进行解读。

  今年以来,万山区纪委监委开设“我的业务我来说”课堂,通过领导领学、骨干分享、集中交流等方式,有效提升全区纪检监察干部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截至4月底,先后围绕《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的自我革命的重要思想》《学习解读〈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主题开展“我的业务我来说”学习活动7期。

  干什么学什么、缺什么补什么。领导班子成员带头,各内设室负责人进行轮流授课,重点讲解本科室或分管领域的业务知识。学习活动还邀请财政、审计、法律等领域专业人才以及上级纪委监委业务骨干作专题辅导,进一步提升学习效果。

  此次学习活动,区纪委监委审理室有关负责同志重点从“怎么学、怎么理解、怎么用”三个方面为全区70名纪检监察干部解读《条例》,现场解答常见业务政策知识、解读法律法规适用情况,并结合具体案例分析审查调查过程中常见的问题。

  (铜仁市纪委监委)


原文链接:http://www.gzdis.gov.cn/gzzc/zzjs/202405/t20240514_84630882.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