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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1-03-18 15:05:00      作者:佚名 来源:安徽纪检监察网

  “张某某,因赌博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李某,因受贿罪被法院判处刑罚,对于此类案件,适用简易程序......”近年来,蚌埠市蚌山区纪委监委持续探索适用简易程序,对可简化合并的程序及手续进行简化合并,优化了案件办理程序,提高了审理效率。截至目前,全区适用简易程序快查快办案件21起,审理时间缩短了60%以上。

  该区纪委监委根据不同案件情况,对案情简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党风政风类且拟给予轻处分的;司法机关移送、事实已做认定的需追究纪律责任的;主管部门移送的行政处罚、行政处分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案件,在保障案件质量和被审查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适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对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理承办人可以不单独撰写阅卷笔录,直接形成《审理报告》。对受到刑事处罚的案件,原则上不开展审理谈话。对案情简单的一般违纪案件,法院判决宣告无罪、有罪免处、裁定终止审理的案件,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撤销案件,被审查人认错服处的,可以不进行审理谈话。审查部门、审理部门分别制作立案决定书、处分决定书,一并向被处分人宣布、送达,并向被处分人所在单位党组织通报有关情况。(蚌埠市纪委监委)


原文链接:http://www.ahjjjc.gov.cn/jlsc/p/9214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