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监察法制网
登录 收藏 | 设为首页

当前所在:首页 > 监察资讯

时间:2024-04-21 06:13:17      作者:佚名 来源:河北省纪委监委网站

  质量互变规律是唯物辩证法的基本规律之一,揭示了事物发展所呈现的基本状态,具有客观性和普遍性,不是人为臆造或主观想象的。质量互变规律提出,事物是由质和量构成的统一体;事物在发展的过程中,呈现出量变和质变两种状态,表现为由量变到质变、又由质变到量变,说明发展是在量变基础上由旧质向新质的飞跃。

  质量互变规律的基本观点

  任何事物都具有一定的质和一定的量,是质和量的统一体,我们应当在质和量的统一中认识和把握事物。

  所谓质,是指一事物区别于另一事物的内在规定性。事物的质和事物的存在是直接统一的,事物能够保持自己特定的质,这个事物就能够持续存在;事物一旦失去自己特定的质,就会丧失存在的内在规定性而转变为另外的事物。如苹果腐烂,就不再是食物,而成为垃圾。

  正确认识和把握事物的质,要注意区别两种情况。

  一是正确区别事物的质和事物的属性。属性是一事物与其他事物发生联系时所表现出来的某一个方面的质。由于一事物与其他事物联系是复杂多样的,因而事物的质在不同的联系中会表现出多种多样的属性。如人在与自然的联系中具有自然属性,在与群体的联系中有社会属性,在与对象的联系中有思维属性。这些属性既是人的质在不同联系中的表现,也共同构成人的质的基本内涵。所以说,质所表达的是事物的整体性的规定,是事物多种属性的统一体;而属性是质在不同联系中所表现出来的一个方面。

  二是正确区别本质属性和非本质属性。本质属性是质的根本性属性的直接表现,如果事物的本质属性发生了变化,这个事物的性质也就发生了变化。非本质属性是质的非根本性属性的外在表现,如果事物丧失其非本质属性,事物不会发生根本性变化。在现实生活中,随着一事物与其他事物联系的改变或重构,本质属性和非本质属性的地位也在发生变化。

  在实际工作中,通过认识事物的本质属性来认识事物的质,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思维方法和工作方法。只有认识了事物的质,才能把一事物与其他事物区别开来,从而认识和把握事物发展的特殊规律,找到解决问题的方法。

  所谓量,是事物存在和发展的规模、程度、速度等可以用数量表示的规定性。量和质一样,也是事物本身所固有的,例如体积的大小、运动的快慢、数量的多少等。

  理解事物的量的规定性,要注意两点。其一,与质的规定性不同,量的规定性和事物不是直接统一的,在一定范围内,量的增减并不影响事物的存在。其二,量的规定性是多方面的。如果说事物通过质的规定性而把自己与其他事物区别开来,那么,则通过量的规定性把同质的事物从量上区别开来,同质的事物可以有不同的量。

  我们在实际工作中,认识事物的质固然十分重要,认识事物的量同样不可忽视。因为,确定事物的质是开展工作的基础和前提,同时,必须对事物的量进行精确化的分析和把握,把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结合起来,才能准确获得对事物的完整的、全面的认识,从而制定出科学的工作方案。

  把事物的质和量统一起来,便出现一个重要的概念:度。所谓度是特定事物的质和量的统一,是特定事物保持自己质的数量界限,是特定事物的质所能容纳的量的活动范围或变化幅度。一旦超过了度,一个特定事物就失去自己存在的现实性,而转化为其他事物。水的“度”就是0℃和100℃,超过了这两个点,水就变成了冰或水蒸气。

  由此可以看出,事物的量在度的范围内变化,事物不会发生质变;事物的量变超出度的范围,便会发生质的变化。因此,当我们需要改变某种事物的质的时候,就要发挥主观能动性去创造条件,使事物的量的变化突破度的关节点,从而产生新的质态的事物;而当我们需要保持某种事物的质的时候,就要千方百计把事物的量的变化控制在度的范围内,以实现事物的稳定发展。

  在实际工作中,认识和把握事物的“度”所告诉我们的重要方法论意义,就是要确立“适度”的思维方法和工作方法。古语所说的“注意分寸”“掌握火候”“过犹不及”等,都是“适度”方法的具体应用。

  量变与质变的辩证统一关系

  事物基于其内部矛盾的运动,呈现出量变和质变两种基本状态。量变是指事物数量的增减和场所的变更,是在度的范围内发生的一种连续的、逐步的、不显著的变化。质变是指事物根本性质的变化,是由一种质态向另一种质态的转变,是对原有度的突变和超越。因此,事物的变化是发生在度的范围之内还是超出度的范围,是区分量变与质变的根本标志。

  事物的发展变化总是先从量变开始的。量的增加或减少,在一定的限度内不会引起质的变化;一旦超出了限度,就会引起事物的质变,导致旧质的灭亡、新质的产生。而新质的产生,既是原来量变过程的终结,又是新的量变过程的开端,在新质的基础上,又进行着新的量变过程。这就形成了量变—质变—新的量变—新的质变的发展过程,哲学上称为质量互变规律。

  量变和质变的关系是辩证统一的。其一,量变是质变的必要准备,质变是量变的必然结果。没有量变的积累,就不可能发生质变;量变积累到一定程度,就必然会引起质变。其二,质变引起新的量变,并为新的量变开辟道路。质变意味着发展过程中的飞跃,即新事物的产生,意味着新质和新量相结合并构成新的度,从而使事物在新的度的范围内开始新的量变,开始新的渐进性发展。

  从理论上讲,量变和质变作为事物发展的两种基本状态很容易理解。但是在现实中,量变和质变及其关系的具体表现又是错综复杂的。

  量变的复杂性主要表现为两种情况。

  其一,量变形式的多样性。可以分为两种类型:一种类型是数量的增加或减少,如水的温度的高低、人口的多少、运动速度的快慢等。另一种类型是构成事物的成分在空间关系即排列次序和结构形式上的变化。这种情况相对比较复杂,如化学上,元素的排列组合方式的变化;物理学上,物体相互作用力的大小变化等。

  其二,总的量变过程中包含着部分质变。这里也可以分为两种类型。一种类型是事物的根本性质未变而比较次要的性质发生了变化,使事物的发展呈现出阶段性,可称之为阶段性的部分质变。阶段性的部分质变是由事物内部根本性矛盾和非根本性矛盾发展的不平衡性所引起的。毛泽东在《矛盾论》中指出:“如果人们不去注意事物发展过程中的阶段性,人们就不能适当地处理事物的矛盾。”如人的一生可以分为幼年、童年、少年、青年、中年、老年等依次递进的多个阶段。我国新民主主义革命经历了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等几个阶段。另一种类型是事物全局的性质未变而其中个别部分发生了性质的变化,可以称之为局部性的部分质变。这种质变的发生是由组成事物的各个部分矛盾发展的不平衡性所引起的。如在实际工作中,一项重大改革措施的贯彻落实,总是先要在局部进行试点,取得成功经验之后再推广到全局。从局部试点到全局推广,就是从局部性的部分质变向全局性的根本质变转化的过程。

  质变的复杂性主要表现为质变形式的多样性。每一种事物都有自己独特的质变形式,甚至有许多种不同的质变形式。从质变过程中的对抗性和非对抗性的角度,可以把质变划分为爆发式飞跃和非爆发式飞跃两种基本形式。爆发式飞跃是解决对抗性矛盾的质变形式,通常表现为对立双方剧烈的外部冲突。如自然界的火山爆发,使地球内部压力得以释放,随后地球处于相对平稳的存在状态。非爆发式飞跃是解决非对抗性矛盾的质变形式。这种飞跃形式不发生剧烈的外部冲突,而是通过新质要素的逐渐积累和旧质要素的逐渐衰亡而实现的。如语言的演进、科学技术的变革、世界观的转变等。

  在客观事物发展的过程中,量变和质变相互依存、相互作用、相互制约。我们在实际工作中,既要避免把一切变化都归结为纯粹的量变,否认质变在事物发展过程中作用的观点;也要避免把一切变化都归结为纯粹的质变,否认量变在事物发展过程中作用的观点。只有充分把握量变质变的复杂性,才能遵循质量互变规律,推动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坚持底线思维方法

  学习质量互变规律,把握量变与质变的辩证关系,需要坚持底线思维方法,增强防范和化解重大风险的能力。

  一般来说,所谓风险是社会主体在认识和实践过程中,可能遇到的与主体价值目标相违背的危害,具有不确定性、潜在性、广延性等特点。要做到准确判断风险的发生和危害的程度、有效防范风险的发生、有效化解风险或控制风险的危害程度,对人们发挥主观能动性提出两点要求。

  第一,坚持量变导致质变的思想方法,增强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的能力。

  当今世界,政治多极化、经济全球化、科技智能化、文化多元化、交往虚拟化的宏观背景下,影响以至危及执政安全的因素明显增多,执政风险问题日益突出,防范和化解执政风险的问题更加紧迫地提上议事日程,成为世界各国执政党面临的带有普遍性、根本性的问题。

  中国共产党人历来有着清醒的认识,不断提高防范和化解执政风险的能力。毛泽东在党的七届二中全会上指出:“夺取全国胜利,这只是万里长征走完了第一步……中国的革命是伟大的,但革命以后的路程更长,工作更伟大,更艰苦。”习近平总书记警醒全党:“历史使命越光荣,奋斗目标越宏伟,执政环境越复杂,我们就越要增强忧患意识,越要从严治党。”能不能防范和化解风险,能防范和化解多大的风险,既体现了中国共产党人防范和化解风险能力的大小,也体现了中国共产党人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的高低。必须清醒地认识到,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我们面临难得的机遇,具备扎实的基础,拥有坚定的信心。同时,前进道路从来不会是一片坦途,必然要面对各种重大挑战、重大风险、重大阻力、重大矛盾,必须不断提高防范和化解执政风险的能力,牢牢掌握防范和化解各种执政风险的主动权。

  第二,坚持底线思维方法,推动事物向着有利方向发展。

  事物发生了质变,也就是事物发展超出了度的范围。事物发展超出度的范围会有两个方向,一个是向着事物的有利方向、正方向发展,使事物发展呈现出勃勃生机;另一个是向着事物的不利方向、负方向推进,使事物运动呈现出衰亡或灾难,这也就是我们常说的事物发展冲破了底线。所谓底线又被称作红线、边界线等。在实践活动中,底线往往表现为不可逾越的警戒线;底线一旦被突破,往往会给实践主体带来难以承受的风险或灾难。

  坚持底线思维,是中国共产党人在长期革命、建设和改革过程中形成的一个重要的思维方法。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坚持底线思维,增强忧患意识,提高防控能力,着力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底线思维能力,就是在认识事物发展规律的基础上,客观地设定最低目标,积极推进事物向积极方面转化,实现最大期望值的能力。当前,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加速演进,我国发展进入战略机遇和风险挑战并存、不确定难预料因素增多的时期,各种“黑天鹅”、“灰犀牛”事件随时可能发生。我们必须增强忧患意识,坚持底线思维,做到居安思危、未雨绸缪,准备经受风高浪急甚至惊涛骇浪的重大考验。同时,广大党员干部要严守底线,决不触碰、逾越或践踏那些事关社会主义建设各个领域的底线和原则,不断增强坚守底线的坚定性和自觉性。【阮青 作者系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哲学教研部教授】

  


原文链接:http://www.hebcdi.gov.cn/2024-04/16/content_9165725.htm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