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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4-04 22:09:03      作者:佚名 来源:广东省监察委员会

  网友“潘小敏”问:什么样的情况可以适用立案并直接移送审理程序?

  答:立案并直接移送审理程序的适用条件有两个,一是案情简单,二是已查清主要违纪违法事实,需要追究纪律责任、法律责任,但不需要再进一步开展审查调查。

  根据《监察法》《监察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关于“案情简单”,关键看案情是否适宜合并报批处理,具体可从以下两个方面把握。一是违纪违法事实简单。从类型看,仅限于违纪违法问题,对于涉嫌职务犯罪的不适用。从程度看,原则上限于轻微或者一般违纪违法问题,对于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的一般不宜适用。从情节看,原则上限于常见违纪违法问题,对于涉及新型、疑难、复杂违纪违法问题,在事实证据、定性处理等方面可能存在较大争议的一般不宜适用。二是拟处理意见简单。原则上限于拟适用第二、第三种形态处分的案件,拟适用第四种形态处分的案件不得适用。其中,对于拟适用第三种形态处分,立案后处分前需与组织部门沟通提出重大职务职级调整建议的案件,一般应当审慎适用。

  关于“已查清主要违纪违法事实”“需要追究纪律责任、法律责任”“不需要再进一步开展审查调查”的要求,主要是指案件达到了移送审理的标准:一是定案事实均已查清且分类定性。被核查人所涉问题线索均已查清或者处置,拟认定的违纪违法事实均已准确分类定性、正确引用条规,不需要进一步开展研究论证工作。二是定案证据均已达到相应证据标准。定案事实均有证据证实,定案证据真实、合规、合法且证据之间不存在无法排除的矛盾,违纪、违法证据分别达到“明确合理可信”和“清晰且令人信服”的程度,不需要进一步开展调查取证工作。三是对人员财物均已提出明确意见。对被核查人已提出处分意见,处分涉及的相关免去职务、终止资格等事项均已或者能够及时办理完毕,涉案财物均已暂扣到位、鉴定完成并提出明确处理意见,对被核查人和涉案财物不需要进一步采取有关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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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链接:https://www.gdjct.gd.gov.cn/zhyw/content/post_19830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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