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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3-30 23:24:40      作者:佚名 来源:四川省监察委员会

  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针对“四风”潜滋暗长、隐形变异,完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行为的处分规定,增写了以讲课费、课题费、咨询费等名义变相送礼的处分条款。新增的条款,释放出对穿着马甲的“四风”问题保持紧盯不放、寸步不让高压态势的鲜明信号。

  党的十八大以来,经过持续深入整治,发生在干部群众眼皮底下的“四风”问题大幅减少,党风政风焕然一新,社风民风持续向好。但高压态势之下,一些作风顽疾改头换面、由明转暗,千方百计规避监督。无论是讲课费、课题费,还是咨询费、手续费,或是打着其他什么费用的名义,背后实质仍是违规收送礼品礼金。

  就拿讲课费来说,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凭借扎实、专业的业务能力,受邀参加系统或者行业的培训、研讨、科研等活动,开展授课、咨询、指导,并在规定范围内领取合理的报酬,无可厚非。这既是开展工作的需要,也是对劳动的尊重。然而,现实中,一些企业或单位为达到牟利目的,往往假借学术会、科研协作等名义发放所谓“讲课费”等,实际上已经成为一些行业约定俗成的“套路”。

  从近年来查处的典型案例看,有的讲课费并未严格按照文件规定执行,大大超出了限定金额;有的打着“讲课”的幌子,实际并未进行授课,而是假借“讲课费”等名义虚列开支,套取培训经费,用于赠送礼品礼金、搞利益输送。值得注意的是,“讲课费”的支付形式也日趋隐蔽。为了逃避监督,有的采取微信、支付宝等方式进行支付,而且交易金额越来越小、次数越来越频繁,隐蔽性极强,不易被发现。

  从“讲课费”等具体问题上抓起,常态化纠治老问题、新情况。纪检监察机关要炼就一双“火眼金睛”,穿透表象看到问题本质,准确识别、严肃查处这类违规违纪行为。收到相关问题线索后,要判断讲课行为是否真实,结合调查情况判断是否亲身讲解、付出了真实的劳动,有无“光收钱不干活”的现象。其次,看讲课流程是否合规。讲课人是否向所在单位部门履行过报批手续,有无擅自外出讲课行为。特别是对领导干部,要重点关注是否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中如实填写本人从事讲学、咨询等劳务所得情况等。再者,还要看讲课费标准是否合理。从讲课人资金来往、异常存现等细节入手,通过数据分析,揪出隐形变异的“尾巴”。

  “讲课费”等隐形变异“四风”问题的产生,是思想观念偏差、制度约束不足、监督管理缺失等多重因素所致,必须抓住深层次因素,强化标本兼治、系统施治。尤需提醒的是,各地在深化整治的同时,也要守住边界、尺度,避免工作简单化、“一刀切”。须知,之所以整治,是为了避免打着“讲课费”的旗号滋生“四风”问题,从而让讲课费回归正常、合理、合规的范畴。(作者:湛天阳)


原文链接:http://www.scjc.gov.cn/scjc/rdzx/2024/3/29/48d63fee19274b4c9d438cddd7321a6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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