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自治区党委关于巡视工作的统一部署,2023年11月29日上午,自治区党委第一巡视组巡视自治区宗教事务局(以下简称“自治区宗教局”)党组工作动员会召开。会前,自治区党委第一巡视组组长王维杰和自治区党委统战部副部长,自治区宗教局党组书记、副局长赵树明见面沟通,通报了巡视工作有关安排。会上,传达了自治区党委书记王君正在听取十届自治区党委第三轮巡视汇报时的讲话精神,学习了十届自治区党委第四轮巡视工作动员部署会精神,王维杰作了动员讲话,对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巡视工作的重要论述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及自治区党委工作安排,扎实开展巡视工作提出要求。赵树明主持会议并作表态发言。
自治区宗教局党组领导班子成员、自治区党委第一巡视组有关同志出席会议;自治区纪委监委驻区党委统战部纪检监察组有关同志,自治区宗教局机关全体干部,离退休干部代表列席会议。
王维杰强调,巡视是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性制度安排。自治区宗教局党组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切实深化思想认识,认真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和党中央对巡视工作的新定位新部署及自治区党委新任务新要求,准确把握对自治区宗教局党组开展巡视的重要意义,坚持把工作摆进去、把职责摆进去、把自己摆进去,切实增强接受巡视监督的思想自觉和政治自觉。
王维杰指出,区直单位作为党中央和自治区党委决策部署的执行者,自治区党委制定决策的参与者以及贯彻落实党中央和自治区党委决策部署的推动者,承上启下、地位特殊。自治区党委安排对自治区宗教局党组开展巡视,表明了自治区党委对宗教工作的高度重视。巡视组将对照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宗教工作的重要论述,对照王君正书记在自治区统战系统调研时的讲话精神,结合自治区宗教局“三定”规定,坚持从学习看政治态度、从决策看政治立场、从落实看政治担当、从廉洁看政治自律,着力发现并推动解决自治区宗教局党组在履行职能责任特别是核心职责、落实深化改革要求、深化作风建设、加强机关党建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督促自治区宗教局坚定捍卫“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践行“三个表率”、建设模范机关。
王维杰明确,巡视组将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自治区第十次党代会精神,全面落实巡视工作方针,坚守政治巡视定位,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把握被巡视党组织职能责任和特点规律,聚焦领导班子和“关键少数”,发现和推动解决自治区宗教局党组履行职能责任存在的政治偏差。重点了解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落实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和自治区党委工作安排情况,特别是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自治区第十次党代会精神、推进“四个创建”“四个走在前列”部署要求情况;了解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特别是整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持续改进作风狠抓落实情况;了解落实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加强领导班子自身建设、选人用人和干部人才队伍建设、基层党组织建设情况;了解落实巡视等监督发现问题整改、建立整改长效机制情况,加强对制度执行、权力运行情况的监督,充分发挥巡视标本兼治战略作用。
王维杰要求,自治区宗教局党组和党员领导干部要进一步强化政治担当,切实增强自觉接受监督意识,坚决支持配合巡视工作,严明纪律要求,与巡视组同题共答、同向发力,共同完成好巡视任务。第一巡视组全体干部要依规依纪依法开展巡视,严守职责边界,不干预自治区宗教局正常工作,不履行执纪审查职责,带头执行自治区党委关于为基层减负以及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过“紧日子”的相关要求,维护巡视队伍良好形象。
赵树明表示,自治区宗教局党组将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提高思想认识,坚决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本轮巡视工作上来;主动沟通对接、全力配合,为巡视工作提供强有力保障;立足巡视、借此契机,不断开创自治区宗教工作新局面。对于巡视指出的问题和不足,自治区宗教局将诚恳接受、认真整改,切实把局党组主体责任、机关纪委监督责任落到实处,以更加优异的工作成效回报自治区党委关心厚爱。
自治区党委第一巡视组将在自治区宗教局工作45天左右。巡视期间,设专门值班电话:0891-6153899,每天受理电话时间为上午9:30至13:00,下午15:30至18:30;设专门邮政信箱:西藏拉萨市城关区A042号邮政信箱;在自治区宗教局一楼中间台阶处、自治区民委机关大厅一楼楼梯口处、自治区宗教局机关大楼北面外墙处(一楼健身房北面外墙)设置联系信箱。巡视组受理信访时间截止到2024年1月8日。根据巡视工作条例和自治区党委实施办法规定,巡视组受理信访的范围是:反映自治区宗教局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特别是主要负责人,下一级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和重要岗位领导干部问题的来信来电来访,重点是关于违反政治纪律、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等方面的举报和反映。其他信访问题将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原则,转交有关部门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