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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1-11 15:57:37      作者:佚名 来源:安徽纪检监察网

  

  11月6日上午,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安徽淮海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原党委书记、董事长童伯根贪污受贿一案作出一审宣判,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11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万元,对其违法所得536.51202万元予以追缴,其中受贿459.846397万元上缴国库,贪污76.665623万元返还原单位。

  经依法审理查明,2008年至2022年间,被告人童伯根利用担任淮北矿业集团朱仙庄矿矿长、淮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助理、淮海实业集团总经理、董事长等职务便利,为他人在项目承揽、职务提拔、煤矸石采购等方面提供帮助,单独或伙同他人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459.846397万元;2015年,童伯根利用职务便利,安排他人通过伪造虚假合同、冲账核销等方式,伙同他人侵占国有财产76.665623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童伯根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伙同他人共同侵吞国有资产,数额巨大,其行为分别构成受贿罪、贪污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事实与罪名成立。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认罪态度较好、积极退赃、违法所得全部退缴,确有悔罪表现,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其身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综上,作出上述判决。(通讯员 李庆)


原文链接:http://www.ahjjjc.gov.cn/ajzz/p/11487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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