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辽宁省大连市纪委监委联合市委依法治市办,制定出台《开展法治督察与纪检监察监督协作配合工作实施细则》,进一步加强法治督察与纪检监察监督协作配合、形成合力,推动全面依法治国和全面从严治党在党和国家监督工作中协调衔接、相互促进、有机统一。
《实施细则》明确纪检监察机关、巡察机构和法治建设议事协调机构在履行监督职责过程中,进行协作配合的内容、时机、程序,推动在措施配合和业务支持上实现“双方协同”,在人员力量和业务沟通上实现“双方统筹”,在问题线索和有关情况上实现“双向移交”,在工作纪律和请示报告方面严格“双方约束”。
近年来,大连市纪委监委在监督执纪执法实践过程中发现,因法治建设议事协调机构与纪检监察机关间一直没建立完善规范的协作配合机制,导致法治督察和纪检监察监督在形成合力方面还存在欠缺,在成果运用上亟待深化。
“在实际工作中,我们常常会遇到对涉及全面依法治国的工作专业性不强,协调专业力量参与监督无据可依的情况。同时,因纪检监察机关按权限受理问题线索,法治建设议事协调机构在移交法治督察中发现的问题线索时,往往不清楚该移交给谁。”大连市纪委监委相关负责人说,此前的情况导致一事一协调、一事一商议,制约了工作质效。
该细则的出台进一步明确了各方在加强协作配合中的责任,搭建了便捷高效的沟通平台。尤其是在接收法治建设议事协调机构的问题线索方面,进一步理顺了移交程序,归口接收、统一分拨,更加便于跟踪督办,为推进法治督察整改工作形成闭环提供了制度保证。
《实施细则》规定,今后大连市市县两级纪检监察机关和法治建设议事协调机构将通过通报信息、联席会议、列席会议等方式,加强工作联系、业务沟通,研究解决双方开展工作协同、加强工作统筹中的具体问题。双方还约定以问题线索移交函的形式,相互移送涉嫌违纪、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问题线索、涉及法治领域重大问题,推动具体工作落地见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