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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5-08 02:32:03      作者:佚名 来源:甘肃纪检监察网

  1.宁县春荣镇党委委员、人武部长张鹏飞酒后驾驶机动车问题。2022年1月21日,张鹏飞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交警查获,经检测,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2mg/100ml。2022年1月21日,公安机关对其作出罚款10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的行政处罚。2022年4月18日,张鹏飞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2.镇原县孟坝镇人大副主席畅博华酒后驾驶机动车问题。2022年6月14日,畅博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被交警查获,经检测,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44mg/100ml。2022年7月19日,公安机关对其作出罚款10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的行政处罚。2022年11月22日,畅博华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3.庆城县发改局八级职员李一博酒后驾驶机动车问题。2022年7月24日,李一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被交警查获,经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平均含量为108.82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2022年10月19日,庆城县人民检察院认定李一博犯危险驾驶罪,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2022年12月4日,李一博受到留党察看一年、政务撤职处分,降为九级职员。

  4.华池县乔河初级中学政教主任戴奇景酒后驾驶机动车问题。2022年8月30日,戴奇景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交警查获,经检测,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55mg/100ml。2022年9月1日,公安机关对其作出罚款10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记12分的行政处罚。2022年12月2日,戴奇景受到政务警告处分。

  


原文链接:http://www.gsjw.gov.cn/contents/5390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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