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某某是甘肃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下属分公司负责人,在该集团公司原董事长李某(已判决)的帮助下,朱某某先后承揽了甘肃省某市广场改造拆迁等多个工程项目。
2011年1月,朱某某与李某商定,为感谢某市原市长张某(已判决)为集团公司在承揽市政建设工程项目上提供的帮助,由朱某某安排下属办理一张银行卡,转入30万元后交给李某,并以集团公司名义送给张某,张某予以收受。
2012年12月,朱某某在一张银行卡里存入60万元,并在卡套中放入写有金额和密码的纸条,将该卡送给李某。2013年、2017年春节前,朱某某又以拜年和感谢支持为由,在李某办公室先后送上现金共计25万元。
2019年3月,经白银市监委指定管辖,景泰县监委对朱某某涉嫌行贿犯罪问题立案调查并采取留置措施。2022年9月,朱某某因犯行贿罪、单位行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甘肃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构成单位行贿罪,亦被依法处理。
纪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 监察机关依法调查涉嫌贪污贿赂犯罪,包括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单位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行贿罪,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介绍贿赂罪,单位行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隐瞒境外存款罪,私分国有资产罪,私分罚没财物罪,以及公职人员在行使公权力过程中实施的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和相关联的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 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行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案例提供:甘肃省白银市纪委监委 漫画:张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