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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1-03-11 16:29:36      作者:佚名 来源:浙江省纪委省监委网站

  

  

  2019年3月,平湖市独山港镇人民政府招商干部沈鑫佳,以其母亲孙某某名义出资入股,与他人合伙成立平湖市三石刻章服务部,违规进行营利活动,其行为违反廉洁纪律规定。2020年6月,沈鑫佳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2019年上半年的一天,沈鑫佳碰到以前的同事陈某某,陈某某表示最近生意不好做,沈鑫佳便向其推荐了一个生财之道:“接下来公章要大改革了,我有认识的朋友,有技术和货源,你找个门面就可以开张营业了,到时候我也投资点股份。”

  

  没过几天,陈某某就找好了开店的门面。他立即找到沈鑫佳:“这家店我们一起开吧。”沈鑫佳便以其母亲孙某某的名义出资,占30%的股份。2019年3月,平湖市三石刻章服务部成立。

  

  2020年5月,接到这一问题线索后,独山港镇纪委对沈鑫佳涉嫌违纪问题进行立案审查。“我以为投资入股开个店问题不大的。”面对最初的谈话,沈鑫佳一脸茫然。在办案人员对党纪党规进行的耐心解读下,他逐渐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

  

  “沈鑫佳身为党员干部,理应严格要求自己,带头遵纪守法,却违规参与经商活动,其行为违反廉洁纪律规定……”2020年6月11日,独山港镇纪委给予沈鑫佳党内警告处分。

  

  违纪者反省

  作为一名党员干部、国家公务员,我不但没有带头遵纪守法,还违规参与经商,触犯了党纪,现在懊悔不已,今后一定引以为戒,提高警惕。

  执纪者说

  党员干部违规经商,是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之一。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党员干部不能参与任何盈利性活动。但在现实生活中,有的党员干部却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尽管本人不参与盈利性活动,而由其亲属出面经商,实际在背后谋利,这同样属违纪行为。对此,广大党员干部必须严格遵守党的各项纪律规定,从中汲取教训,切实引以为戒。

  (嘉兴市纪委市监委)


原文链接:http://www.zjsjw.gov.cn/ch112/system/2021/01/05/032867109.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