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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3-04 06:17:59      作者:佚名 来源:河北省纪委监委网站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宁波分公司原党委委员、总经理助理沈曙寰在察觉可能案发后,企图“一辞了之”;中国光大银行原党委副书记、副行长张华宇到龄退休前一个月辞职……在日前媒体曝光的典型案例中,“逃逸式辞职”再次引发关注。

  现实中,总有一些问题干部妄想“退了退了,一退就了”。有的以为提前退休、辞职后无职无权,组织上就会网开一面,违纪违法的旧账可以“一笔勾销”;有的搞起“期权式腐败”,在位不收退休收,在岗不收离岗收,辞职后到原业务管辖范围内企业任职,捞好处收回报。如此种种,挖空心思在辞职、退休上“做文章”,妄图以此逃避党纪国法的制裁,着实打错了算盘。

  “离职”并非“离管”,反腐惩恶也不存在“既往不咎”一说。党纪国法对各类公职人员离岗后从业行为均有严格要求。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明确,已经退休的公职人员退休前或者退休后有违法行为的,不再给予政务处分,但是可以对其立案调查;已经离职或者死亡的公职人员在履职期间有违法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明制度于前,重威刑于后。一些地方纪检监察机关开展离职公职人员违法乱纪问题专项整治,紧盯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对离任公职人员划出“硬杠杠”,把好“出口关”。事实一再证明,退休、离职并非进入“保险箱”,任凭其腐败潜藏多深多久、花样如何翻新变异,终难逃纪法惩处。

  若要平安,先莫伸手。党员干部,无论是在任时还是离任后,对党纪国法都要心存敬畏。要知道,人可以退休离职,但纪法不会缺席。严防问题干部“逃逸式辞职”、搞“离职腐败”,须从多方面着力。要加强对离职公职人员的监督管理,做好离任审计,重点关注其任职期间相关问题和决策情况,不能让问题干部“说走就走,想走就走”。同时,细化相关规定,划定公职人员离职后的“从业红线”,不能进入的行业、企业坚决不允许进入。还要紧盯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对离任公职人员从业情况进行跟踪监管,排查离职退休人员突击入股、违规返聘等违规违纪问题,截断“离职腐败”变现之路。(松向云)

  


原文链接:http://www.hebcdi.gov.cn/2023-02/21/content_895173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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