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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1-03-11 17:48:52      作者:佚名 来源:吉林省纪委省监委

  

  

  “请案件承办部门介绍案件查办基本情况,案件审理室提出意见,之后大家对案件进行讨论”“该同志违纪问题轻微,且认错态度较好,并及时主动上缴违纪所得,未造成严重后果和影响,建议从轻处理”“该问题线索属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转办件,要对是否涉嫌充当‘保护伞’问题认真核查,建议退回案件承办部门补充调查”……

  日前,松原市纪委监委召开审理专题会议,就疑难、复杂、意见分歧较大以及拟给予从重、加重或从轻、减轻、免予党纪政务处分的案件,专门安排时间,集中进行讨论,确保案件在最终处理前严格依纪依法,经得起推敲。审理专题会议由市纪委监委相关领导,案件审理室、案件监督管理室、案件承办部门负责人参加,必要时邀请派驻和巡察机构负责人参加。案件承办部门负责介绍案件查办情况和拟处理意见,案件审理室提出审核意见,参会人员围绕相关证据、事实、量纪等问题逐一发表意见,最后形成集体意见,再提交市纪委常委会讨论,进一步规范了集体研究案件工作。

  “在纪委常委会之前增开这样一个会议,实际上是又多了一道把关关口,能够使研究案件的时间更充足,集体讨论更充分。”“通过参加审理专题会议,在审查调查中更注重了证据的质量和程序的规范”“邀请派驻和巡察同志参会,能够进一步了解被审查调查人所在单位的政治生态情况,有助于更精准提出处理意见,也体现了四个监督的融合”。几名案件承办部门的负责同志说出了自己的体会。

  审理专题会议自召开以来,共要求案件承办部门补证25件、退回重新调查2件、改变定性4件。对涉及扫黑除恶、脱贫攻坚、侵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以及疫情防控工作中违纪违法问题重点研究,保持惩治的力度和节奏,确保专项工作高质高效;围绕落实《吉林省纪检监察机关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的指导意见》,严格审慎依法作出决定;处理违纪违法问题时,统筹考虑同类案件处理情况,并按照《吉林省纪检监察机关关于精准运用“四种形态”的指导意见》要求,综合研判,精准量纪,努力实现政治效果、纪法效果、社会效果有机统一。

  “通过一段时间实践,大家普遍感到,案件讨论的时间越来越短、分歧越来越小、问题也越来越少。”该市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负责人表示,“今后,我们还将充分利用审理专题会议优势,进一步加大案件审理把关力度,做到敢于说‘不’、善于说‘不’,精准运用‘四种形态’,确保案件高质量,力争办理的每一起案件都能经得起历史和人民的检验。” (闫磊)

  


原文链接:http://ccdijl.gov.cn/ztjc/kzjzdy/ldgzhc/202011/t20201127_778562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