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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1-31 06:00:57      作者:佚名 来源:甘肃纪检监察网

  “谋取不正当利益”是刑法规定的某些贿赂犯罪的构成要件。我国刑法上,斡旋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行贿罪、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单位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均要求具备“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要件。“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查证直接影响罪与非罪的认定。笔者结合实践,浅议涉及“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贿赂犯罪案件查证时需注意的问题。

  围绕关键证据高标准进行证据补强。职务犯罪案件特别是涉及“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贿赂犯罪案件隐蔽性强,言词证据多为关键证据。“谋取不正当利益”取证认定,往往关乎案件的罪与非罪或量刑轻重,言词证据必然成为争辩的焦点,取证中必须对相关言词证据等关键证据进行补强,对于一些定案的关键情节和涉及的证据,要在合理性上认真地审查判断,重视可以补强关键证据的证据,如证明力强的书证等客观证据以及当事人亲历的、别人无法知道的间接证据等。

  针对手段违法和利益关联性两方面进行取证。涉及“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案件或犯罪事实,往往涉及到某特定行业。因此,围绕“谋取不正当利益”取证,要深入了解行业特点,从而发现其中违规违法之处。一是调查“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手段是否违法。要熟悉涉及的相关法律、司法解释、类似的法院判例、行业知识等。分析谋取利益中可能违反了哪些法律、行业规范和政策规定。二是行贿人谋取的不正当利益与贿送的财物是否具有对应关系。其中,领导干部与行贿人之间的关系是调查重点。通过查清双方日常交往,以正确判断双方是否存在权钱交易的可能,同时查明送钱与谋取利益之间的逻辑关系,排除礼尚往来等情况,从而认定谋取的利益并不是必然应获得的确定利益,而是与贿赂相关联。

  善于运用宽严相济政策。在行受贿双方甚至多方共同谋取了不正当利益时,被调查人和涉案证人是利益捆绑的共同体且关系密切,因而加大了取证难度。“谋取不正当利益”外化为客观行为时,往往构成一般违法行为甚至犯罪,在认定职务犯罪的同时,往往需要同时评价其他犯罪事实或违法行为。如行贿人为骗取国家专项资金补贴而行贿,则同时涉嫌诈骗犯罪;司法案件中涉及贿赂的犯罪,行受贿双方可能也涉嫌帮助伪造证据罪、包庇罪、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等。因此,为确保当事人供述稳定,要善于运用宽严相济的政策,既查实贿赂犯罪事实,也查清其他违法事实,并作为查办案件的重要抓手,运用好政策策略,让当事人心服口服,保证案件质量。(作者:江苏省淮安市纪委监委 郑振宇)

  


原文链接:http://www.gsjw.gov.cn/contents/5216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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