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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1-31 05:05:09      作者:佚名 来源:甘肃纪检监察网

  1.临夏州永靖县卫计局综合监督执法局副局长王发乐醉酒驾驶机动车问题。2021年7月30日,王发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当场查获。经检测,王发乐血液酒精含量为135.37mg/100ml,属醉酒驾车。2021年10月,永靖县人民检察院认定王发乐犯危险驾驶罪,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2022年1月,王发乐受到党内严重警告、政务撤职处分。

  2.张掖市高台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三级警长李春海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问题。2021年9月28日,李春海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被当场查获。经检测,李春海血液酒精含量为147.25mg/100ml,属醉酒驾车。2022年1月25日,肃南县人民检察院认定李春海犯危险驾驶罪,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2022年6月,李春海受到党内严重警告、政务撤职处分。

  3.酒泉市肃北县党城湾镇党委委员、武装部长金山酒后驾驶机动车问题。2022年7月24日,金山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当场查获。经检测,金山血液酒精含量为43mg/100ml,属酒后驾车。2022年11月,金山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原文链接:http://www.gsjw.gov.cn/contents/5224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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