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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1-07 19:29:00      作者:佚名 来源:甘肃纪检监察网

  【典型案例】

  王某,女,中共党员,A县政府原副县长。2017年,时任A县政府副县长的王某为该县“多馆合一”建设项目责任领导。商人邢某请托王某帮忙承揽该建设项目,王某表示同意。不久,王某和其胞弟王某某到B房地产公司售楼处看中一套总价为280万元的房子。王某让邢某帮忙说情打折。邢某找到朋友B房地产公司总裁欧某帮忙,欧某给予该套房产最高权限优惠九四折(优惠16.8万元)。邢某将情况反馈王某后,王某仍不满足,继续要求邢某在此基础上再少四五十万元。随后,邢某又找到欧某,表示在九四折基础上自愿出50万元左右帮王某某购房。最终房地产公司将该套房产以217万元的价格销售给王某某。王某某实际享受购房优惠63万元,其中46.2万元由邢某转账给欧某用于公司内部结算。事后,王某得知邢某为王某某在九四折优惠的基础上另支付近50万元。此后,王某未帮助邢某承揽到“多馆合一”建设项目,但承诺以后有其他项目会关照邢某。

  【分歧意见】

  本案中,对王某如何定性处理,存在三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王某的行为既不构成违纪,也不构成受贿罪。理由是:现实生活中购房找熟人说情打折是人之常情,王某找邢某说情打折的行为不具有违纪处罚性。王某某享受的购房优惠是B房地产公司自愿给予的,符合民事活动平等、自愿原则。王某本人没有享受购房优惠,也没有帮助邢某承揽到建设项目,不具备国家工作人员“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等受贿罪的构成要件。

  第二种意见认为:王某的行为虽不构成受贿罪,但是构成严重违纪。不构成受贿罪的理由同第一种意见。构成违纪理由为:王某利用职务之便,通过管理服务对象的帮助,为其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侵犯职务行为的廉洁性,违反廉洁纪律,违纪所得为王某某实际享受购房优惠63万元。

  第三种意见认为:王某的行为既构成违纪,又构成受贿罪,应分别处理。构成违纪的理由同第二种意见。构成受贿罪理由为: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王某的行为符合由特定关系人通过房产交易的方式受贿。由B房地产公司给予九四折的购房优惠16.8万元为违纪所得,由邢某支付低于九四折的购房差价款46.2万元为受贿所得,应分别收缴违纪所得和追缴受贿所得。

  【评析意见】

  笔者赞成第三种意见。本案中,王某通过管理服务对象而非直接与房地产商商谈打折事宜,其行为显然不是正常的民事行为,不符合民事行为平等、自愿原则,违反公职人员廉洁从政的规定,具有违纪处罚性。王某要求管理服务对象向房地产商说情,是基于其职权和地位影响,获取的折扣优惠明显超出市场交易习惯,具有权钱交易性质。

  一、王某获取折扣优惠的条件符合受贿罪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本案中,王某的违纪违法行为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王某承诺为邢某谋取利益,此时,王某对邢某有求于其职权是明知的,但对于是否通过其职权获得相应的对价还不得而知。第二阶段,王某先后两次要求邢某为其胞弟王某某购房说情打折。这已经表明王某有通过其职权获取相应对价的直接故意,但对于所获对价是否由请托人邢某支付存在放任态度。第三阶段,王某事后知道邢某为王某某支付购房差价款后,过问邢某是否承揽到“多馆合一”项目,并承诺以后有其他项目会关照邢某。此时,足以判定王某明知财物是邢某支付,并持希望权钱交易结果发生的态度,符合受贿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构成要件。

  二、王某获取折扣优惠的性质属于受贿罪的“收受他人财物”

  实践中,行为人“收钱”的表现形式复杂多样,有直接收受财物的,也有通过投资、交易、特定关系人等方式变相收受财物的。万变不离其宗,只要行为人最终收受的“财物”与其“职权”产生对价关系,即符合受贿罪“收受他人财物”的构成要件。通过梳理发现,本案行贿人是邢某而非B房地产公司,贿赂行为通过欧某的帮助以B房地产公司销售房产的方式完成,此时的贿赂款变成了购房优惠(财产性利益),并由王某某实际获得。王某某在九四折基础上享受的购房优惠46.2万元由邢某直接支付,根据“两高”《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相关规定,王某某是王某的特定关系人,王某某获得的财产性利益应认定为王某收受的财物。

  三、王某获取折扣优惠的同时也“为他人谋取利益”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索取型受贿不以“为他人谋取利益”为构成要件,王某利用职务之便,主动向邢某提出再少四五十万元,这一要求明显超出平等主体的协商范围,更主要基于双方的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其行为构成索取型受贿罪无疑。退一步说,即使王某的行为不构成索贿,根据“两高”《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具有实际或者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明知他人有具体请托事项”等行为的,均可认定为“为他人谋取利益”。王某承诺为邢某承揽建设项目提供帮助,系明知他人有具体请托事项而予以承诺的行为,应认定王某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收受型受贿罪。

  四、准确计算折扣优惠型受贿的犯罪数额

  本案中,王某某实际获得购房优惠63万元,其中46.2万元由邢某支付,16.8万元系房地产公司优惠让利,那么,王某受贿数额究竟是多少?根据“两高”《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以交易形式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的,受贿数额按照交易时当地市场价格与实际支付价格的差额计算。根据B房地产公司内部价格折扣,涉案房产最高只能优惠至九四折,即九四折是房地产公司底价,根据“有利于被告人”原则,应就低认定九四折的房产销售价格为“当地市场价格”。据此,王某受贿数额是低于九四折的购房差价款46.2万元。

  五、处理好本案中违纪数额和犯罪数额的关系

  本案中,王某通过管理服务对象邢某的帮助,为王某某谋取购房优惠,违反了2015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条规定,违规所得63万元应予收缴。但是,王某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犯罪,按照《刑法》相关规定,邢某支付的46.2万元应评价为受贿数额。为避免重复评价,应准确使用纪律和法律两把尺子,将九四折内的购房优惠16.8万元作违纪处理,并予以收缴。

  (作者 杜雷 汤畅 单位:海南省纪委监委驻省发改委纪检监察组 海南省昌江县纪委监委)

  


原文链接:http://www.gsjw.gov.cn/contents/5190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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