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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12-07 23:24:54      作者:佚名 来源:宁夏纪委监察网

  “这次处分给我敲响了警钟,以后一定要注意公私分明……”近日,浙江省长兴县小浦镇光耀村党总支委员吴某对该镇纪委工作人员说。

  此前,小浦镇纪委收到群众举报,反映吴某存在利用职务便利参股该村污水改造工程等问题。镇纪委随即成立核查组对此事进行调查。

  “请问你跟这个工程是什么关系,为什么经常出现在工地上?”工作人员找到吴某了解情况。

  “我跟老板费某某是好朋友,对村里的情况也比较熟,所以才经常过去帮忙……”面对问题,吴某似乎早有准备。

  眼看谈话无法打开突破口,核查组于是进一步对该项目材料进行梳理。很快,工作人员发现了有吴某本人签字的建筑材料运费单等财务凭证。随后,在该村近十年来的工程档案中,工作人员又掌握了吴某参股2012年光耀村某项工程一标段的确凿证据。

  “既然你不是股东,那么为什么这些凭证却由你来签字?”在掌握这些证据后,工作人员再次找到吴某谈话。

  “我对建材行情比较熟,帮忙联系熟人运砂石时就顺便把字签了。”面对证据,吴某似乎还想抵抗。

  “那么请解释一下这份材料,在2012年的工程中,你没有参与吗?”

  “这……时间太久,已经记不清了。”面对证据,吴某低下了头。

  工作人员抓住时机,耐心对其进行思想教育。最终,吴某主动交代了其违规参股本村工程的问题。

  经查,在该村污水提升改造工程招标后,吴某出资5万元与费某某合股,并获得该项工程分红款人民币3万元。最终,吴某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通讯员郝红可)


原文链接:http://www.nxjjjc.gov.cn/xbnxjw/lzjy/aljs/202212/t20221202_66510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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