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区纪委监委信访室收到群众反映该区珀玕乡笔村村下熊组小组长熊某的问题线索,“我要反映熊某在路灯安装工程中违规套取资金的问题……”
经分析研判,区纪委监委决定成立核查组深入下熊组进行核实。工作人员在查阅该组相关工程项目资料后了解到,2020年10月,下熊组采购LED路灯36盏,每盏单价1680元,总金额60480元。仅从账目和财政拨付凭证看,并不存在问题。
“难道是群众举报有误?”面对初步调查结果,核查人员有些疑惑。
经组里讨论,决定调整核查方向,一路人员前往路灯销售商某公司调阅相关财务资料,另一路人员到市场了解同类型路灯的价格。
核查人员在路灯销售公司查阅下熊组路灯采购合同时发现,该组的付款金额处标有圆形符号,而其他路灯采购合同则没有类似标记。
核查人员进一步查阅收支凭证发现,下熊组路灯销售实际入账金额为46080元,比合同金额少了14400元。
“这个符号是什么意思?”“实际入账金额少于合同金额,亏本的买卖你们也做?”……面对核查人员一连串的追问,该公司负责人严某支支吾吾。
核查人员引导心存顾虑的严某放下思想包袱,如实向核查组说明情况。“路灯真实单价为每盏1280元,是下熊组小组长熊某安排我将每盏路灯单价虚增400元后签订合同,为方便会计掌握情况,所以在合同上做了特殊标记。”
另一路核查人员走访多个正规灯饰市场也证实,下熊组支付的采购价格高出同款路灯市场售价近400元。
至此,熊某虚增路灯单价套取资金的问题浮出水面,核查人员决定找熊某谈话。
“村小组实施的路灯安装工程程序规范,手续完备,绝对没有弄虚作假……”一开始,熊某言之凿凿。当核查人员出示严某公司的收支凭证后,面对事实和证据,熊某无从狡辩,接受思想政治教育后,他终于认识到自己的错误。
原来,2020年,熊某利用村里实施路灯安装工程之机,与严某私下协商,将每盏路灯单价虚增400元后签订工程合同。严某将虚增单价所得14400元返还给熊某用以支付村小组其他费用支出。
根据调查结果,经珀玕乡党委研究决定,给予熊某党内警告处分,违规套取的14400元也被悉数追缴。
东乡区纪委监委坚持以案促改、以案促建、以案促治,督促区财政局、农业农村局等单位在全区开展违规套取农村小微工程资金专项治理,探索村组“三资”信息化规范化管理监督试点,强化对村组“三资”的监管审核,进一步规范决策、健全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