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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10-26 23:29:50      作者:佚名 来源:宁夏纪委监察网

  “补发了6万元!”“一名普通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待遇金这么高?”近日,一条数据引起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纪委监委干部王道义的注意。

  当天,苏仙区纪委监委联合区人社局等部门对全区社会养老保险数据进行查询比对,对上月发放待遇金超过1万元的大额支出进行重点核查。

  查询数据时发现,灵活就业缴费人员刘某竟补发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6万余元。监督检查组通过人社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系统查询确认,刘某2022年领取的每月养老金是1300余元,符合规定,但补发期间却是2018年至2021年。

  按规定每年都要进行一次养老保险资格认证,为何刘某未及时认证,补发时间长达4年?疑问摆在监督检查组眼前。工作人员随即启动纪委监委、人社、公安、司法等多部门数据共享比对工作机制,前往其他部门查询刘某有关信息。

  通过公安系统的人员信息管理系统查询到,刘某在2019年11月至2021年5月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在深圳市罗湖区服刑,这期间并不符合补发养老保险待遇条件。

  既然服刑期间不符合补发条件,为何此段时间的养老金又到了刘某账户?苏仙区社保中心一名负责同志介绍,因为养老保险资格认证是一年一次,当年不认证就不会发放次年的养老金,但只要此后作了认证,系统就会自动补发此前未发放的养老金。由于刘某在外地服刑,其养老金发放信息没有反馈到人社部门。

  查明情况后,工作人员与刘某本人联系沟通,让刘某到苏仙区社会保险服务中心说明情况并签字办理退还相关手续,将2019年11月至2021年5月期间不应补发的养老金2.6万余元予以退还。

  同时,苏仙区纪委监委督促区人社局打补丁堵漏洞,建立了“大额待遇发放比对核查”办法。通过数据查询和共享比对,郴州市纪委监委和相关职能部门定期进行数据共享比对,第一时间发现疑点问题,及时解决问题,防止社保基金“跑冒滴漏”,进一步提高了社保基金风险防控能力。因成效明显,该办法已在郴州全市推广。(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曹俊明 通讯员 陈庆林)


原文链接:http://www.nxjjjc.gov.cn/xbnxjw/yw/202210/t20221026_64964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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