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案表显示吴某去云南省巍山县参加业务培训,为什么到现在还没有返回岗位?”不久前,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纪委监委在开展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专项检查时,发现吴某出差备案时间到期后未按时归岗的问题。
该问题线索按照程序被交办核查。初核发现,按照培训通知,会期2天,加上往返时间,吴某共备案4天,现已超期6天未归,且未履行任何手续。
通过多方走访核查,工作人员查实吴某在超期的时间内乘坐火车先后到大理、丽江等地,最后从昆明机场返回。“为什么会绕到这些地方去,是否存在借公务出差之机旅游问题?”工作人员找来吴某了解情况。
“你实际备案去巍山4天,为什么超期了6天?说一下你的具体行程。”
“当时会议结束以后,想着凑着机会和主办方以及其他参会人员多交流交流,没想到耽误了行程。”吴某故作轻松地说。
“交流的地点在哪儿?你是如何返程的?”工作人员追问道。
“还是在原来的地方,去的时候单位也没有明确具体的交通方式,我想着路程远就决定坐飞机回来了。”“其实,当时我也向单位备案了会议延期的事情。”……
“那大理、丽江等这些地方是什么时候去的?你说你备案了,为什么备案表上没有,单位也不知道?”
吴某低头不语,见他始终不愿配合,工作人员向其出示了前期取得的证据。
“当时就是想着出来一趟不容易,这些地方离培训地点也不太远,就想‘顺道’去看看……”在证据面前,吴某说出了实情,并主动交代了以误餐费冲抵游玩费用的情况。
原来,吴某在会议结束后,私自乘坐火车前往丽江、玉龙雪山、石林、滇池等地游玩,并将一千余元的游玩费用混在误餐费中予以报销。最终,吴某因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廉洁纪律,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案件查处后,该区纪委监委对吴某所在单位发出监察建议书,并将此案件作为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典型案例,在全区开展以案促改警示教育,督促全区各级、各部门以案为鉴进行自查自纠,进一步完善请销假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切实做到标本兼治、系统施治。(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纪委监委余瑞马爱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