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史》记载,松江太守赵豫刚到任上的时候,非常忧虑当地百姓喜好诉讼的风气。百姓来告状,“冷面拒绝”肯定不行,“热烈欢迎”可能也欠妥。赵豫的办法是“热中有冷”:诉讼者来了,他先是态度和蔼,好言开导,然后轻轻地告诉他们“明日来”。说得多了,民间便有了“松江太守明日来”的歌谣,讽刺他“怕惹人不办事”。但是,时间一长,却有了特别的效果:经过了一夜的缓冲,起诉者怒气渐消、火气渐平,再经过别人的劝阻,很多人也就不再起诉了。“松江太守明日来”从开始的“笑谈”,变为最后的“美谈”。
《说文解字》:“讼,争也。从言公声。”按照许慎的解释,“讼”完全是个形声字。清代段玉裁《说文解字注》认为“讼”是“形声包会意”字,即“公之言也”。其实,将这两方面结合起来,可能更好理解:所谓“讼”,就是起于“争”,求之“公”;或者以“言之争”,求“公之言”。
通过诉讼解决问题,是法治意识的体现;但在法治社会里,也特别重视私下和解。特别是民间纠纷、邻里冲突,不能说全是因为“鸡毛蒜皮”的事,但有相当一部分属于“一气之下”或“一言不和”。所谓的“一元钱官司”,争的不就是“一口气”吗,要的不就是“一句话”吗?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人们普遍认为,这30天就是所谓的“冷静期”。如果与赵豫的“明日来”对应起来,这似乎也可以叫做“下月来”。
对于邻里纠纷、民事诉讼来说,“下月来”和“明日来”一样,并不是缺少方法的表现,相反,它本身就是一种好方法,一种司法智慧。(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