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监察机关在调查过程中对于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可以委托鉴定。《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了对经审查作为证据使用的鉴定意见,应当送达《鉴定意见告知书》;对鉴定意见告知情况可以制作笔录,载明告知内容和被告知人的意见等。制作鉴定意见告知笔录不仅能最大限度保障被调查人和相关人员的权利,充分体现《鉴定意见告知书》的内容,同时也有助于固定案件证据。笔者以行受贿案件为切口,对鉴定意见告知笔录的制作提出以下几点思考。
告知对象要充分。对作为证据使用的鉴定意见,应当对行贿人和受贿人进行告知并送达《鉴定意见告知书》。在行受贿案件中,行贿人行贿的物品种类众多、价值不一,在认定行贿人行贿数额、受贿人受贿数额时需要依靠专业机构或人员对物品真伪和价值作出认定,并将认定价格告知行受贿双方,在无异议的情况下鉴定结论才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结合个案情况,对确有必要的还应告知其他利害关系人。
告知过程要客观。监察机关在委托有关机关对标的物品进行鉴定前,一般已经完成该物品的辨认过程,确定该物品为何人所送。在对被告知人进行告知时,监察机关工作人员应出示鉴定报告原件,报告所载标的、认定基准日应与该行贿人行贿物品、行贿时间相符。在告知过程中,既要告知真伪鉴定情况,也要告知价格认定情况,不仅要告知鉴定结论,还应当将鉴定的内容和经过一并告知。如被告知人对鉴定意见存在异议,应当询问被告知人是否申请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笔录格式要规范。鉴定意见告知笔录格式要符合笔录制作要求。鉴定意见告知笔录是就告知鉴定意见而制作的完整笔录,笔录格式要符合讯问、询问笔录的一般格式要求,在笔录中需要载明告知权利义务、鉴定内容和结论等内容,以及被告知人的意见,配合《鉴定意见告知书》体现告知的规范性、真实性和完整性。
笔录内容要全面。告知笔录要体现行受贿时间和收送物品等内容,考虑到笔录完整性,可将谋利事项一并体现。行受贿案件涉及收送的物品,在笔录中要载明行受贿时间和物品名称或显著特征,并在笔录中将该物品与鉴定报告中的标的相对应。如有条形码作为物品唯一性的标识的,同一物品的鉴定意见告知笔录与辨认笔录中的条形码要保持一致,如“价格认定机构采用××方法对编号××物品进行了测算……”;如无条形码,则要将该物品特征进行描述,与辨认笔录相印证,与鉴定报告相吻合。
笔录金额要固定。通过鉴定要实现确定行受贿物品金额的目的,告知笔录要将行受贿金额以笔录的形式、鉴定报告的载体固定下来。如行受贿双方对某物品的价格认定结论没有异议,最好载明双方对评估价格作出认可的陈述,如“××时间我送给/收到××的××物品价值××万元”,在笔录中固定行受贿金额。同时,要在笔录中载明送达《鉴定意见告知书》,达到以鉴定意见告知笔录来补强鉴定结果的告知过程和内容的效果。(陶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