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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09-09 21:28:39      作者:佚名 来源:四川省监察委员会

  “对集体决策事项会上不说、会后乱说;与管理服务对象发生借钱、借车、租赁等民事往来……”近日,成都市制发《关于抓早抓小纠治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苗头性倾向性隐蔽性问题 进一步夯实管党治党政治责任的工作办法》,列明7大类136条重点纠治问题的具体表现,着力解决由风及腐、由风变腐、风腐一体问题。

  《办法》共七个部分,包括实施主体、实施对象、纠治的主要问题、日常管理、督促落实、结果运用等方面具体内容,对问题发现的途径、移交的方式、纠治措施等作出明确规定。

  党委处在日常管理监督第一线。《办法》明确抓早抓小的实施主体是各级各部门(单位)党组织,通过一级管一级、一级抓一级,着力纠治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在思想、工作、生活、作风和廉洁自律等方面出现的情节轻微、尚未达到给予党纪政务处分及以上处理条件的苗头性倾向性隐蔽性问题。对出现苗头性倾向性隐蔽性问题的党员干部,由党组织分管负责人对其批评教育或提醒谈话,要求作出整改承诺;对多次出现苗头性倾向性隐蔽性问题的党员干部,由对应的党组织对其通报批评,或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等。

  “以清单方式列举136项重点纠治的问题表现,内容具体,便于对照操作。”成都市纪委监委党风政风监督室主任陈洪介绍,这份详细的问题清单,是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组织处理规定(试行)》相关规定,结合日常监督检查掌握的情况梳理出来的,为全市各级各部门(单位)党组织纠治苗头性倾向性隐蔽性问题提供指引,有利于责任落细落实。

  《办法》贯穿“监督共同体”理念,规定党委有关部门、司法机关等在执法检查、专项检查工作中发现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苗头性倾向性隐蔽性问题,须移交有管理权限的党组织处理,通过齐抓共管,进一步织密监督网络。

  为抓好《办法》的督促落实,成都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将加强“室组”联动监督,对不重视纠治苗头性倾向性隐蔽性问题的驻在单位党组织,派驻(出)机构将及时对有关负责同志提出批评意见和工作建议,并向派出机关报告;党员干部本人因苗头性倾向性隐蔽性问题被党组织纠治情况的,应当在年度民主生活会、基层党组织组织生活会上报告并作出检查,接受党组织的监督。(成都市纪委监委 || 责任编辑 徐梦龙)


原文链接:http://www.scjc.gov.cn/scjc/dfzf/2022/9/1/a427a9caea0a4b37a0096d26b214b48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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