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予公职人员政务处分应当定性准确、处理恰当,在准确判定行为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的基础上,准确适用法律、法规。图为四川省泸州市泸县纪检监察干部围绕一起职务违法案件适用政务处分法相关条款开展讨论。吴威 摄
为提升案件办理质效,浙江省杭州市桐庐县推行案件质量“每案评查反馈、每季通报约谈、每季片区协审”工作机制,对已办结给予党纪政务处分的案件逐一“体检”。图为该县纪委监委组织开展本年度第二期“实战提能 片区协审”活动,各片区小组对相关单位上一季度办理的案件进行评查。杨静 摄
国家之权乃是“神器”,是个神圣的东西。公权力姓公,也必须为公。只要公权力存在,就必须有制约和监督。政务处分是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重要创新,是党管干部原则在国家监督领域的具体体现。党的十八大以来,在党中央的坚强领导下,规范公职人员政务处分工作的法规制度不断健全:《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首次规定“政务处分”这个法律概念,对政务处分制度作了原则性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落实党中央要求,在监察法原则性规定的基础上,全面系统规范公职人员政务处分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对政务处分工作有关程序进一步细化……制度的笼子越扎越密,对于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不断提高政务处分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督全覆盖具体化、制度化
在我国,党管干部是坚持党的领导的重要原则。作为执政党,我们党不仅管干部的培养、提拔、使用,还必须对干部进行教育、管理、监督,对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的违纪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公职人员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中坚力量。强化对公职人员的管理监督是党管干部原则的必然要求。党的十九大对构建党统一指挥、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作出重要部署,明确提出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政务处分是对违法公职人员的惩戒措施,通过立法健全完善政务处分制度,是强化对公职人员监督的需要。
2018年3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以下简称《监察法》),《监察法》第十一条、第四十五条规定,监察机关根据监督、调查结果,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创设政务处分制度,覆盖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填补了对公职人员违法行为进行责任追究的制度空白。
2019年10月,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进一步强调要坚持和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深入贯彻四中全会精神,制定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强化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督,是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具体实践。
2020年6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以下简称《政务处分法》),这是首部全面系统规范公职人员惩戒制度的国家法律,也是国家监督体系中的一部重要法律。
制度的笼子不断织密扎牢,对于完善监察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
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的重要举措。制定《政务处分法》等法律法规,加强对公职人员的管理监督,有利于督促公职人员依法行使公权力,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公职人员队伍,增强党的领导能力,提高治国理政水平。同时,将宪法确立的坚持党的领导的基本要求予以细化,将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进一步具体化、法律化,使自觉坚持和切实维护党的领导成为公职人员的法律义务。
有利于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强化对公权力的监督。通过法规制度,将法定的监察对象全面纳入政务处分范围,明确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和监察机关的责任,有利于增强监督严肃性、协同性、有效性。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单位对有违法行为的公职人员,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政务处分或者处分,有利于强化日常监督,实现抓早抓小、防微杜渐。
充分体现一体推进“三不腐”,深化标本兼治的精神。明确公职人员应受政务处分的违法情形,划定行为底线,有利于强化“不敢腐”的震慑;将监察全覆盖的要求具体化,完善制度机制,有利于督促公职人员依法履职尽责,推动实现因制度而“不能腐”;明确要求任免机关、单位加强对公职人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督促公职人员提升思想觉悟、涵养廉洁文化,有利于引导公职人员树立和强化依法用权意识,坚持道德操守,推动实现因觉悟而“不想腐”。
规范政务处分工作的重要保证。《政务处分法》等法律法规顺应监察全覆盖对政务处分工作提出的新要求,对政务处分制度作出全面系统的规定,将《监察法》的规定进一步落实落细,确保政务处分权在法治的轨道上运行。
统一处分规则和标准,为精准开展政务处分提供更为明确的法律依据
政务处分工作政治性、政策性、业务性强,且直接涉及公职人员的职务、职级、级别、薪酬待遇等重要事项,对公职人员具有重要影响,必须在法治的轨道上进行。
《政务处分法》出台前,关于公职人员处分的情形、适用规则、程序等方面的规定,散见于公务员法、法官法、检察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中,缺乏统一规定。《政务处分法》的出台,明确应当给予政务处分的违法行为、政务处分的基本原则、适用规则、程序和复审复核途径,对政务处分制度作出全面系统的规定,改变了处分规则标准不统一的局面,为监察机关精准开展政务处分提供了更为明确的法律依据。
对违法的公职人员,监察机关应当作出政务处分决定。《监察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政务处分的种类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六类。《政务处分法》规定的处分种类与《监察法》的规定保持一致,并对不同种类政务处分规定了相应的政务处分期间,警告为六个月,记过为十二个月,记大过为十八个月,降级、撤职为二十四个月,由轻到重,构建了完善的阶梯化的政务处分档次体系。同时,系统规定了政务处分适用规则,包括共同违法行为的处分适用,单位实施违法行为的处分适用,从重、从轻或者减轻处分以及免予或者不予处分的适用等,充分体现了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精神和实事求是、过罚相当的原则,并彰显对公职人员的教育、引导作用。
详细规定具体处分情形是处分类法规的惯常做法。由于相当一部分公职人员是中国共产党党员,《政务处分法》规定处分情形时,借鉴吸收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党内法规关于违犯党纪情形的具体规定,根据公职人员的特点有针对性地进行吸收完善,并与已有涉及处分的相关法律法规相衔接。同时,根据行为的轻重程度规定了相应的处分幅度,确保政务处分工作依法规范开展。
政务处分程序是规范政务处分权行使、确保案件公正处理的必要保障。《政务处分法》设“政务处分的程序”专章,规定了政务处分调查工作要求,保障被调查人陈述、申辩权,政务处分决定书制作、送达、归档,有关人员依法回避,指定管辖案件处分权归属等内容。
坚持纪法贯通、法法衔接,是监察机关开展政务处分工作的重要要求。《政务处分法》与党纪处分制度实现了处分权限相匹配、处分情形相对应、处分档次相协调、处分规则相对接,与公务员法等在处分体制、处分程序、申诉等方面实现了法法衔接,既把纪律挺在前面,体现纪严于法的要求,又突出政务处分的特点,做到纪律和法律相互贯通、一体执行,使对公职人员违法行为的政务处分匹配党纪处分、衔接刑事处罚,构筑起惩治职务违法的严密法网。
强化对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管理,不断提高政务处分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水平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保证行政权、监察权、审判权、检察权得到依法正确行使,保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障”。
政务处分权是一项重要的公权力,必须严格依法行使,在法治的轨道上运行。《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监察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对规范政务处分权行使,强化自身监督管理提出明确要求。
《政务处分法》在总则部分规定了政务处分工作的基本原则、方针和要求,法治理念和法治思维贯穿其中。第四条规定,“给予公职人员政务处分,坚持党管干部原则,集体讨论决定;坚持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给予的政务处分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当;坚持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宽严相济。”明确了政务处分的基本原则。第五条规定了政务处分工作“二十四字”方针,即“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第六条规定,“公职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受政务处分。”明确了政务处分事由法定和正当程序要求。这些都是依法正确开展政务处分工作的重要指引,是长期执纪执法实践的经验总结,确保监察人员牢固树立法治意识、程序意识、证据意识,提高政务处分工作质量。
除了原则性的要求,规范和约束政务处分权体现在制度设计的方方面面。比如,《政务处分法》第二章、第三章分别规定了政务处分适用规则和情形,对各类公职人员设置了统一的处分规则和处分情形,避免由于处分依据和适用规则不统一导致处分畸轻畸重。再比如,《政务处分法》和《监察法实施条例》都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听取被调查人的陈述和申辩、充分保障被调查人申辩权,处分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被处分人,充分保障被处分人知情权等内容,促进监察机关依法开展政务处分工作。
有错必纠是政务处分工作的一贯要求。《监察法》对被处分人对政务处分决定不服提出复审、复核作了规定。《政务处分法》对此进一步细化,第五章专门规定对政务处分决定不服提出复审、复核的内容,保障被处分人复审、复核权。如,第五十五条规定,公职人员对监察机关作出的涉及本人的政务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审、复核,该条第二款还规定了监察机关主动纠错程序,“监察机关发现本机关或者下级监察机关作出的政务处分决定确有错误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或者责令下级监察机关及时予以纠正。”复审、复核工作有利于依法纠正不适当、不正确的政务处分,保障被处分人合法权利,督促监察机关依法履职、秉公用权。
同时,为了体现“打铁必须自身硬”的要求,促使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监察法》《政务处分法》《监察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均专门规定了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条款。比如,《政务处分法》第六十三条列举了十一项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的情形,包括违反规定处置问题线索、违反规定处置涉案财物、违反规定采取调查措施等。第六十四条进一步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些规定对于监察机关进一步加强监督管理,严格依法实施政务处分意义重大。(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刘一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