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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07-30 10:14:23      作者:佚名 来源:云南省纪委省监委网站

  “本案中,曹某是否是贪污罪的适格主体关键要看其作为基层自治组织成员的同时,是否是协助人民政府管理实施涉案村项目的具体负责人,这方面缺乏相关证据证实。因此,其违纪违法行为究竟是涉嫌贪污还是涉嫌职务侵占还有待商榷。”

  近日,维西县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工作人员在对一起案件进行阅卷审理时发现该案缺失重要定性证据,遂与审查调查室工作人员沟通对接,指导其进行有针对性的退回补充调查取证。

  在“清单式”列出的补证建议中,案件审理工作人员一次性列明了全部补证事项,并把理由和依据讲清说透,避免了只写要求、不写理由,只写目的、不写依据的情况。力求审理补证建议得到审查调查人员的认可和落实,进而提高补证质量和效率。

  审理部门退查工作是保障案件质量的重要制度安排,规范高效开展退查工作至关重要。近年来,维西县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紧扣“纪法衔接”关键点,从完善机制制度入手,对内强化业务人员专业素质,着力提升案件审理工作的专业化、精细化水平,撰写审理补证建议时注重加强释纪释法、论证说理水平。与此同时,对外完善与审查调查部门协作配合机制,在提出补证建议前后,与审查调查人员加强沟通,实时跟进了解补证进度,商讨新情况、新问题。

  “退回补充调查取证是案件审理部门履行审核把关、监督制约职责,保障和提升案件质量的一个重要手段。”该县纪委监委相关负责人表示,在具体案件实践中,为保证实效,县纪委监委除精准运用退回补充调查取证外,还根据案件查办实际情况,综合灵活运用审理提前介入阶段的补证建议、同步反馈补证等方式。同时,通过与审查调查部门加强沟通协作,树牢案件质量共同负责意识,形成工作合力,提高补证效率和案件质量。(秦垠泓 || 责任编辑 王云菲)


原文链接:http://www.ynjjjc.gov.cn/html/2022/zuzhijianshe_0726/11135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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