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7日,宁海县深甽镇纪委监察办在对该镇三省村开展专项监督时发现,该村在实施村文化综合楼附属工程项目中,存在工程造价单次变更金额超过10%,且未经“五议决策法”程序报乡镇(街道)主管部门批准后变更的情况,这属于该县正在探索实施的“36条负面清单及‘第一种形态’处置建议”中的“工程建设项目管理不规范”的行为。鉴于三省村村班子未按程序变更工程造价,7月1日,深甽镇纪委监察办对三省村党支部书记和村监会主任进行第一种形态处理。
这是宁海县纪检监察组织前移监督关口,深化运用“四种形态”监督执纪的一个缩影。
近年来,宁海县纪委监委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方针,科学把握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把惩和治结合起来,推动纪法情理贯通融合,实现政治效果、纪法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数据显示,今年上半年该县纪检监察组织运用“四种形态”共处置627人次。其中,第一种形态440人次,占比70.2%;第二种形态132人次,占比21.1%;第三种形态27人次,占比4.3%;第四种形态28人次,占比4.4%。
该县纪委监委紧紧扭住第一种形态不放,把住党员干部教育监督管理的“第一道关口”。对通过审查调查、派驻监督、巡察监督等途径发现的党员干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该县纪委监委有效运用谈话提醒、批评教育、限期整改、诫勉谈话等方式教育警醒党员干部,抓早抓小,防止小错酿成大错。
运用“四种形态”并非“抓小放大”“高举轻放”,在有“温度”地运用第一种形态的同时,也要有“力度”地运用好第二、第三、第四种形态。
对于党员干部违纪违法问题,全县纪检监察组织综合考虑事实证据、思想态度、纪法运用等因素,精准运用每种形态,审慎稳妥做好“形态”转化工作。如今年6月,该县茶院乡道士桥村村监会主任陈某因参与“六合彩”赌博被乡纪委监察办立案调查,经审查,陈某虽涉赌金额较小,但鉴于其于2018年因违规操办喜庆事宜受过党内警告处分,且违纪受处分后又因故意违纪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情形,茶院乡党委遂将原先应该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第二种形态上升为第三种形态。今年7月,经征求县纪委监委案审室意见,茶院乡党委给予陈某撤销村党支部委员职务处分,同时责令其辞去道士桥村村监会主任职务。
在此基础上,该县纪委监委着眼标本兼治,强化以案促改,坚持用身边事教育身边人,做好案件查办“后半篇文章”。一方面采取通报典型案例、编印案例警示读本、观看警示教育片等方式,教育警示广大党员干部自省自警;另一方面以发放纪律检查建议书或监察建议书的方式,督促案发单位加强“病灶”治理,扎牢制度笼子,力求查处一起案件,教育一批干部,健全一套制度。
如针对2021年底县城投集团下属职工因不正确履职导致一小额微型工程竣工验收结算价高于实际成本的情况,县城投集团纪委坚持以案促治,推动集团重新修订《小额微型工程管理制度》,并探索出台了《小额微型工程项目发包管理办法》,力求从源头上扎紧廉政风险防控漏洞。
“惩治不是目的,严格要求、教育和保护党员干部才是根本。”该县纪委监委相关负责人表示,纪检监察机关应长期坚持严的主基调,分类施治、分层施策,精准把握运用“四种形态”,推动全面从严治党不断走向深入。
(宁海县纪委监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