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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1-03-11 14:39:36      作者:佚名 来源:上海市纪检监察网站

  根据监察法和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纪检监察机关采取初步核实方式处置问题线索的,应当制定工作方案,成立核查组,履行审批手续。核查组要认真分析问题线索,了解情况,研究问题,熟悉政策,做好准备,并在此基础上制定工作方案,方案一般包括总体思路、核查措施、人员分工、安全预案、办案保障等五个部分,笔者结合办案实践,对如何制定方案谈几点认识。

  总体思路要明确。包括需要查清的具体问题,工作的总体原则等。一要梳理需要查清的具体问题,把反映的主要问题所涉及的内容逐条列入,避免遗漏,并对问题线索的真实性、可查性进行分析。二要抓住初核工作的重点,各类问题线索的重点不同,但都离不开具体的“人”和“事”,对于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问题线索来说,还与“财”紧密关联。因此,初核时要明确重点,从中找出疑点、发现问题。三要把握初核工作的总体原则,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全面,快速准确、注意保密,依规依纪依法开展初核工作。

  核查措施要具体。包括开展核查工作的时间节点、先后顺序,对可能出现的情况进行预估并提出应对措施,谈话和外查工作的范围、步骤,涉案款物处置的预案,需要采取技术调查、限制出境措施的对象范围等。实践中,要注意以下几点:一要统筹安排时间。对初核各项工作按先后顺序、难易程度进行排列,确定好每一项工作的时间节点,提高初核的质量和效率。二要讲究初核策略。一般来讲,初核工作采取先易后难、先外后内、先小后大的策略逐步展开,从事实较为清楚、知情面较小、查证难度较小、操作性较强的点打开缺口。三要综合使用措施。根据问题线索的实际情况,综合使用查询、调取、鉴定、勘验检查等措施,视情使用技术调查、限制出境等措施。既不能千篇一律,所有措施都用;又不能贪图省事,该用的措施不用。

  人员分工要合理。包括核查组的组长、组员等人员情况及各自承担的工作职责,一是组长由承办部门的人员担任,根据线索的重要程度以及调查人员的业务素质、专业知识等情况,确定初核人员,成立核查组。核查组的人数可根据反映问题的范围、性质、难易来确定,最低不少于2人,对案情复杂、性质严重、工作量大的线索,可适当增加人数。二是核查组成员以承办部门为主,可适当借调一些人员,但要严格控制知情范围,在确定核查组人员时,要执行有关回避的规定,如果有专业性较强的事项,还应考虑商请审计、金融、工程建设、数据信息等领域专门人员参加。

  安全预案要周密。包括对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预案,对“走读式”谈话的安全保障措施等。在初核阶段,一般不接触初核对象,但会接触一些证人等知情人,有时还会对涉嫌行贿或共同受贿的人员采取措施。因此,这一阶段要重点防范核查对象得知消息后潜逃、隐匿证据或与他人串供,应注意做好以下工作:一要严格保密,控制知情范围,防止打探消息、跑风漏气等问题发生;二要适时对初核对象采取限制出境措施,防止潜逃境外;三要内紧外松,注意隐蔽初核意图,以免打草惊蛇。

  办案保障要到位。一要与案管室、办公室、组织部等部门沟通协调,做好初核的场所、人员、后勤保障等工作。二要加强与公安机关的协作配合,提请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和技术调查等措施。三要与派驻、巡视巡察等部门沟通协调,多方面了解情况,深挖线索。

  (作者张剑峰单位:上海市松江区纪委监委)


原文链接:http://www.shjjjc.gov.cn/2015jjw/n2370/u1ai8565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