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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06-19 21:58:35      作者:佚名 来源:云南省纪委省监委网站

  “和主任,我们乡纪委接到一个案件,支部决议是建议给予他开除党籍处分,我们也想给予他开除党籍处分,想咨询您这个处分等次是否合理?”一位乡纪委书记在电话中问道。

  “根据你们的描述,这个案件可以不到开除党籍的等次,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三十一条规定,可以视情节给予他留党察看一年的处分。这是我们的建议,你们也可以再研究一下。”香格里拉市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主任耐心地回复。

  香格里拉市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每天都会接到类似的咨询电话。近年来,各乡(镇)纪委班子轮换速度较快,每年都会有新人接手案件审查调查工作,由于第一次接手案件,加之大部分审查调查人员均为非法律专业且未受过专业培训,对《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运用不够熟悉,很多时候给予被审查调查人员的处分等次也参差不齐。

  为提高基层纪检监察机构的办案质量,香格里拉市纪委监委根据《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案件审理工作条例》《监察机关审理政纪案件的暂行办法》和迪庆州纪委监委相关要求,实行“乡案县审”制度,也就是乡(镇)纪委立案调查并经审理的案件,在处理之前报送县(市)级纪检监察机关案件审理部门进行审核把关,提出审核意见,再由乡(镇)纪委按照规定进行处理的业务指导方式。该市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在全面审核证据材料、手续程序的基础上,重点做好审理谈话、集体审议、常委会研究审定等环节,对事实定性和量纪严格把关。

  自“乡案县审”制度实施以来,该市实现了“一把尺子量到底,一个标准贯彻始终”,公正执行纪律,对同类案件没有出现量纪不均的情况。(雷玉洁 || 责任编辑 李羽佳)


原文链接:http://www.ynjjjc.gov.cn/html/2022/tiewanfanfu_0608/10983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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