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对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把纪律挺在前面,注重抓早抓小、防微杜渐”是《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四条规定的党的纪律处分工作应当坚持的原则之一。
“防微杜渐”一词最早出自晋代韦謏所著《启谏冉闵》:“清诛屏降胡,以单于之号以防微杜渐。”强调在坏事情坏思想萌芽的时候就加以制止,不让它发展。南朝宋时期著名史学家、文学家范晔所著《后汉书·丁鸿传》中也提到,“若敕政责躬,杜渐防萌,则凶妖销灭,害除福凑矣。”强调在事故或灾害尚未发生时就预防,把隐患消除在开端与萌芽状态中。“杜渐防萌,慎之在始”的思想从古至今都教育引导我们见微知著,谨小慎微。
反思许多贪腐案件,一名党员干部的蜕化变质往往都是从吃点喝点、拿点收点开始,次数由少到多,数额由小到大,时间由短到长,对象由亲到疏,然而“涓流不止,溪壑成灾”,正是在这样的小节中丧失了理想信念。而政治信仰的缺失也让人生观、价值观日渐扭曲,思想逐渐破防,贪欲如洪水猛兽横行,最终倾覆在违纪违法的泥淖之中。
“禁微则易,救末者难”,监督执纪必须要坚持“防微杜渐”,及时把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消灭在“未病”状态,防止“小病”拖成“大病”,避免“小问题”变成“大祸患”。
“防微杜渐”要坚持教育在先。思想是行动的先导,思想根基不牢必然导致理想信念动摇,也就抵御不了形形色色的诱惑。要立足于教育,着手于防范,通过开展先进典型示范、反面典型警示、政治理论学习等多种方式,引导党员干部将个人人生价值与党的事业发展高度融合,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
“防微杜渐”要坚持严管厚爱。不断完善制度机制,健全监督体系,强化监督约束,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和考核考评机制,经常性开展谈心谈话,全面掌握党员干部思想状况、工作及“八小时以外”的情况,及时给予组织关怀,督促党员干部自觉强化责任担当,时刻自重自省自警自励,最大限度调动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积极性。
“防微杜渐”要坚持抓早抓小。从小处着眼、细节入手,常态化运用好“第一种形态”,筑牢“第一道防线”,通过约谈提醒、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党内通报批评等方式,有针对性地开展监督提醒,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见到实效,实现关口前移,做到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提醒党员领导干部始终严守“底线”、不越“红线”。(天山区纪委监委王宏丽︱责任编辑代光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