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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06-15 14:32:51      作者:佚名 来源:安徽纪检监察网

  

  10月26日上午,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安徽省公安厅原副巡视员王辉作出一审判决,以犯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至2012年,被告人王辉在担任铜陵市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接受请托,在土地开发、案件处理等方面为请托人谋取利益。2012年至2017年,王辉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1487.4425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王辉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王辉有索贿情节,应从重处罚。鉴于其家人已代其全部退赃,可酌情从轻处罚。

  法院综合考虑王辉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法作出上述判决。(亳州市纪委监委)


原文链接:http://www.ahjjjc.gov.cn/ajzz/p/9811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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