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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06-15 13:57:17      作者:佚名 来源:甘肃纪检监察网

  案件审理工作是审查调查违纪违法案件的必经程序。案件审理部门肩负着案件查办过程中审核把关和监督制约的工作职责,要深入学习贯彻十九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精神,持续推动案件审理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

  加强形式审核,做到实体与程序并重。加大形式审核力度,规范形式审核程序,有利于加强对案件程序手续的审核把关,推动案件承办部门做到实体与程序并重,以程序的公正保障实体的公正。案件审理部门收到移送审理的案件后,首先应当审核材料是否齐全、手续是否完备。实践中,应制定审理材料清单,对形式审核受理标准实行清单式告知,清单由查审双方共同填写,查审双方共同确认案卷材料是否具备形式审核条件,方便案件承办部门查漏补缺。在移送案件材料方面,要将涉案人员处理意见、涉案财物报告、同步录音录像资料及自查报告作为审查重点,对是否符合移送审理条件进行严格把关,确保工作质效。

  重视审理谈话,做到惩治与教育相结合。审理谈话是案件审理中的一项重要工作。开展好审理谈话,既是案件审理部门充分履行审核把关和监督制约职责的现实需要,也是推进纪检监察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的必然要求。要通过审理谈话全面掌握案件背景特点和本人认错悔错态度等,达到“听其言、观其行、知其心”的目的,为最后的案件处理提供有效依据,确保处置意见准确稳妥。同时,在与被审查调查人进行审理谈话时,审理组成员要告知其在审理阶段的权利义务,专门就其辩解意见进行认真审查核实,深入核对案件事实和证据,有针对性地做好纪法教育工作。

  严格“双重审理”,加强审核把关和对下指导。对于管辖权自上而下转移、平行转移的案件,在被指定监察机关审理并集体审议后,均需由上级监察机关或有管理权限的监察机关再次进行审理,即“双重审理”原则。通过对指定管辖案件实行“双重审理”,既能有效避免影响案件查办的不利因素,又能保证案件处理在本地区同类案件中相对平衡。同时,“双重审理”程序还能充分发挥上级案件审理部门审核把关和监督制约作用,通过个案审理工作的审核指导,督促基层纪委监委提高对党纪法规、政策策略的理解和适用水平,有效提升全地区查办案件质量。

  体现宽严相济,坚持政治与纪法双重评价。对于符合法定从重或从宽处罚情形的,纪检监察机关要综合研判、集体审议,从政治和法律两方面进行严格把关,充分体现宽严相济的政策策略。在案件承办部门提出从重或从宽处罚建议时,案件审理部门要实事求是、慎之又慎,全面考察违纪违法犯罪的事实、性质、本人认罪悔罪态度、相关行为发生时间节点、社会影响、当地政治生态等因素,精准适用从重或从宽处罚程序。(吉林省长春市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

  


原文链接:http://www.gsjw.gov.cn/contents/4708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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