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对组织审查认定的违纪事实没有异议,也诚恳接受组织处理,就是担心受处分后被贴上标签,以后工作干得再好都没机会进步了。”
“处分只是手段,目的在于教育挽救。你要放下心理包袱,以积极的心态投入到今后的工作中,实现从‘有错’到‘有为’的转变。组织鼓励党员、干部干事创业,只要表现好,处分期满后完全有机会重新得到重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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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省委省直机关纪检监察工委案件审理室2名工作人员在对一名被审查人进行审理谈话时发现对方心理负担较重,便对其进行疏通开导,讲清政策、指明方向,最终彻底打消了他的顾虑。
审理谈话是深入开展案件审理工作的重要措施,是对案件查办过程进行监督的重要环节,也是保障被审查调查人权利的重要举措。近年来,省委省直机关纪检监察工委立足职能职责,坚持以制度促规范、以规范促提升,制定实施《云南省委省直机关纪检监察工委审理谈话制度(试行)》,用心用情做好审理谈话工作,强化审核把关和监督制约,牢牢守住案件质量底线。
明确谈话内容,解决审理谈话“谈什么”的问题。制度规定,审理谈话主要核对被审查调查人的基本情况,听取被审查调查人对案件事实和定性的意见、就办案程序和审查调查部门在案件查办过程中有无违纪违法行为以及其他应核对的事项向被审查调查人了解情况,对被审查调查人进行思想政治和纪法教育。“案件审理是对审查调查过程的监督,在审理谈话时要重点核实办案部门是否履行权利告知义务,是否存在威胁、辱骂、诱供、逼供等违规违纪违法取证或其他侵害被审查调查人合法权利的情形。”该纪检监察工委主要负责人在专题会议上就审理谈话反复提出要求。审理实践中,案审室工作人员主要通过“三看”(看审批手续是否到位、看谈话时长是否合理、看询问讯问是否合规)来评阅案卷材料,进行有效监督。
规范工作程序,解决审理谈话“怎么谈”的问题。制度要求,工作人员在受理派驻机构移送审理的案件后,原则上应当在受理之日起一个月内完成审理工作,并在案件提请案审室室务会和纪检监察工委专题会议研究讨论前根据实际需要,报经分管副书记审批后与被审查调查人进行谈话。谈话过程中,工作人员应当告知对方在审理阶段的权利义务,听取其提出的辩解和异议。“如果对方强行狡辩、无理取闹,就给予其严肃的驳斥和批评;如果有理有据,足以影响事实认定,则详细记录、予以采纳,必要时退回补充审查调查。”纪检监察工委案审室主任介绍,该室工作人员在审理谈话过程中,都会认真听取被审查调查人的陈述和辩解,并结合实际区别处理。
此外,该制度还结合工作实际规定,对法院生效刑事判决、裁定和检察院不起诉决定的案件,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其他因特殊原因不宜进行谈话的案件等6类案件,报经分管副书记同意后,可不进行审理谈话,最大程度简化审理程序、提升审理效能。
“审理谈话关乎处分档次和处置结果,关系被审查调查人的切身利益。”省委省直机关纪检监察工委主要负责人表示,今后将认真贯彻落实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监督执法工作规定、监察法实施条例等要求,进一步发挥审理谈话在事实核对、程序监督、纪法教育、权利保障、思想开导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推动案件审理工作实现高质量发展。(刘世状 赵晶 ||责任编辑 李羽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