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经吉林省委批准,吉林省纪委监委对吉林省供销合作社原党组书记、理事会主任李志隆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李志隆违反政治纪律,对抗组织审查;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收受礼金;违反组织纪律,在组织函询时不如实说明问题、违反议事规则个人决定重大事项;违反廉洁纪律,违规收受礼金、违规安排亲属参加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旅游活动、违规将应当由个人支付的费用由下属单位报销;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涉嫌国有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犯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涉嫌受贿犯罪。
李志隆身为党员领导干部,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对党不忠诚不老实,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甘于被“围猎”,以权谋私,其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纪违法,并涉嫌国有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犯罪、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知止、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吉林省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并报吉林省委批准,决定给予李志隆开除党籍处分,按规定取消其享受的待遇;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随案移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