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起,时任温州市洞头区元觉街道花岗村党支部书记庄克乌,无偿使用属于本村所有的养殖塘从事螃蟹养殖,损害村集体利益。2020年7月,庄克乌因违反廉洁纪律受到党内警告处分。2019年,庄克乌又将其本人及两个兄弟的违建附属简易房、村集体所有的养殖塘等一并出租,共获利11万余元。2021年12月,庄克乌因违反廉洁纪律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并被收缴违纪所得。
2002年,庄克乌擅自在花岗村金笠屿岙口荒滩自建养殖塘从事螃蟹养殖,但未和花岗村签订租赁协议,也未向村里缴纳场地使用租金。2005年1月,庄克乌开始担任元觉街道花岗村党支部书记后,更加无所顾忌。
2015年,元觉街道收到群众举报,反映庄克乌无偿占用村集体资产问题,同年7月,街道牵头召集村两委成员集体研究该问题(庄克乌回避)。经集体研究决定,庄克乌应补缴2002年至2015年期间的租金,租金为每年1000元。若愿意继续续租,往后租金标准为每年5000元。
2015年9月,庄克乌向村里缴清了2015年前的租金。但2016年起,庄克乌认为租金过高,未按约定履行续租手续,却继续使用该养殖塘进行螃蟹养殖。2017年2月,庄克乌不再担任花岗村党支部书记。2020年7月,元觉街道党工委给予庄克乌党内警告处分。
2021年8月,花岗村村监察工作联络站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庄克乌再次占用公物进行营利的问题线索。经审查,2019年1月至2021年4月,庄克乌本人及两个兄弟将违建的附属简易房、村集体所有的养殖塘出租,三人共获利11.4291万元。2021年12月,庄克乌再次因违反廉洁纪律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违纪所得予以收缴。
违纪者反省
作为村党支部书记,我没有正确履行好自己的职责,没有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反而为了一己私利,无偿占用村集体资源,损害了村集体的利益和群众的利益。我深感自责与愧疚,愿意接受组织处理,并从中吸取深刻教训。
执纪者说
村干部作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代理人,本应为民造福、为民谋利,但个别村干部纪律意识淡薄,缺乏敬畏之心,把“集体三资”当成个人“摇钱树”,动歪心思,耍小聪明,不惜以身试纪。广大党员干部要从案例中吸取教训,引以为戒,自觉遵规守纪,守护好群众“家底”。
(温州市纪委市监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