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检察院首次联合发布5起行贿犯罪典型案例,其中,“河南高某某行贿案”令人触目惊心。河南一家药业公司业务员高某某,56次向医疗药品领域国家工作人员行贿,行贿数额达621.9万元人民币。最后,法院以行贿罪判处高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高某某当庭认罪悔罪。
《刑法》第389条明确规定:行贿罪可处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第390条规定: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且可以并处没收财产。2021年9月,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等部门联合发文,对推进受贿行贿一起查作出了部署。
受贿之恶重于行贿之恶吗?其实不尽然。事实上,行贿属于“供给端”,如果没有行贿行为,“受贿”也就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从这个角度看,我们更应该坚持行贿受贿同罚,法律同样有必要对行贿行为进行惩戒。“坚持行贿受贿一起查”写入党的十九大报告,也体现了党和政府对行贿犯罪的严惩决心。坚决查处行贿行为,就是降低受贿和腐败的风险,为严惩腐败做加法。
防患于未然,抵制腐败,既要要求每一个党员干部洁身自好,自觉抵御糖衣炮弹,也要对行贿的人亮剑。党员干部的腐变,当然是自身意志不坚定的结果,但也与行贿者的慢慢腐蚀、不断围猎有关。那些善于钻营、善于行贿的人,很容易抓住党员干部的弱点,投其所好,用各种手段腐蚀党员干部以谋求利益。加大查处力度,对行贿罪顶格处罚,形成严惩行贿的高压氛围,是反腐败斗争的环节之一,也是筑牢党员干部防腐拒变防线的药方之一。
苍蝇不叮无缝蛋,但消灭“苍蝇”,何尝不是保护鸡蛋的有效措施之一呢?国家监察委员会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这5起案件,既是为监察机关、检察机关侦办行贿案件提供样本,更是为那些蠢蠢欲动的行贿者敲响警钟。(睢纪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