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泉市坚持把巡察整改作为巡察工作的落脚点,积极探索推动巡察整改的方式方法,从反馈意见通报、整改压力传导、整改过程跟踪和整改质效评估等方面建立工作机制,推动巡察整改工作走深走实。
巡察反馈后,市委巡察办在将巡察反馈意见抄送被巡察党组织和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基础上,及时抄送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宣传部和市委、市政府分管领导,并对抓好巡察整改工作提出具体要求,压实巡察整改主体责任、主要负责人“第一责任人”责任和整改日常监督责任,为巡察反馈问题整改工作打牢基础。四届市委以来,共向市委、市政府分管领导和相关部门抄送巡察反馈意见160余份。
市委、市政府相关领导严格落实“一岗双责”,对分管部门单位党组织整改工作提要求、教方法、传压力,督促抓好巡察整改工作。纪检监察机关将巡察反馈问题整改作为日常监督工作重要内容,切实履行监督第一职责,通过日常检查和专项检查等,常态化督促被巡察部门单位党组织抓好巡察反馈问题整改。组织部门把巡察反馈问题整改与选人用人工作结合起来,一体抓好巡察整改日常监督,同时将巡察整改落实情况纳入班子年度综合考核,进一步倒逼整改责任落实。
市委巡察办认真履行统筹协调和跟进监督职责,会同相关部门全程跟踪督促巡察整改工作。与纪检监察部门和各巡察组对巡察整改方案严格审核把关,确保整改责任落实到岗、具体到人,整改措施具有针对性和可行性。集中整改期间,组织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部门,通过听取被巡察部门单位党组织整改进展情况和实地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整改工作中存在问题。向整改不到位、不彻底的被巡察党组织及时下发《巡察整改建议书》和《督办通知》,持续压紧整改责任,推动问题整改。四届市委以来,共向相关被巡察部门单位党组织下发《巡察整改建议书》21份,《督办通知》16份。
酒泉市建立巡察整改质效量化评估机制,制定出台巡察整改质效量化评估暂行办法,为科学评价被巡察部门单位党组织整改质效提供了机制保障和制度支撑。巡察办、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宣传部及其他相关部门紧紧围绕被巡察部门单位党组织整改责任落实、组织实施、任务落实、成效测评、创新举措和综合评价等6个方面,全方位、立体式量化考核被巡察部门单位党组织整改成效,提升巡察整改工作质效。截至目前,已对37个部门单位党组织的巡察整改质效开展量化评估。(编辑 毛玉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