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相关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对滥用人脸识别说“不”。这是我国首个关于人脸识别适用民事法律问题的法律文件,对个人信息权利保护与平台责任界定,都具有重要指导性意义。
人脸信息之所以重要,原因在于其不仅是人的面部肖像特征,而且还与个人的金融信息、身份信息、行为信息等密切相关。实践中,我们经常遭遇一些强迫索权,或者与其他权利捆绑授权的情况,如果用户不同意,就无法享受一些特定服务。比如,在一些小区需要人脸识别进入、一些售卖亭只能使用人脸识别支付、购买某项产品或服务需要绑定人脸信息、注册某些服务需要人脸信息,等等。用户为了实现交易需求,不得已进行了“违心”授权。按照司法解释规定,以上这些授权都因存在捆绑、强迫或变相强迫等情况归于侵权类型。
信息处理者所获得人脸信息的授权,应该是建立在信息处理者充分告知,权利人充分知情的基础上,如果信息处理者连规则都不明说,这种事先同意授权当然属于违法行为。同时,不存在“永久性”授权,其期限应与接受产品或服务期限契合,任何超过期限范围的授权,或者超越使用目的的授权,都属于违法行为。该怎么对人脸识别说“不同意”,司法解释给予我们的法律工具要学会充分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