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为规范全市住房租赁市场秩序,保障住房租赁当事人合法权益,推动住房租赁市场平稳健康发展,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重庆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等多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实施住房租赁资金监管加强住房租赁企业合规经营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住房租赁企业应在主城中心城区范围内的商业银行开立唯一的住房租赁资金监管账户(以下简称“监管账户”),该账户不得支取现金,不得归集其他性质的资金。
《通知》提出,凡是承租人向住房租赁企业支付租金周期超过三个月的,住房租赁企业收到的租金和以房屋租赁贷款方式获得的资金均应纳入监管。承租人向住房租赁企业支付租金周期在三个月以内的,由承租人自主决定是否将租金存入监管账户管理。
《通知》强调,承租人应按照住房租赁资金监管协议约定的支付周期和金额,将租金直接存入该企业的监管账户。其中以房屋租赁贷款方式获得的资金需住房租赁企业和承租人与贷款发放的金融机构协商一致,将贷款方式取得的租金划转到监管账户。
《通知》还要求,住房租赁企业应主动告知承租人住房租赁资金监管有关规定,积极配合承租人存入监管资金。住房租赁企业网络信息平台在发布租赁房源时应同时发布租赁资金监管账户信息。对违反通知规定的住房租赁企业,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会同金融监管、市场监管、公安、税务等相关管理部门采取约谈告诫、发布风险提示、记入企业诚信档案实行信用扣分、纳入银行黑名单等措施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