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台州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通知》表示,自通知实施之日起在台州市区新购买的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满3年后方可转让。购买时间以交易合同网签时间为准。
《通知》指出,严格执行商品房预售许可政策,分期申请预售的商品房项目,每期预售建筑面积不少于3万平方米(尾期除外);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及以下的项目一次性申请预售。已取得预售许可的,要在10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准售房源及每套房屋备案价格,销售价格不得高于备案价格。新开盘项目商品住房每期备案均价应基本保持一致。
《通知》强调,加强部门联合执法,对发布虚假广告或房源信息、制造虚假信息恶意炒作、哄抬房价、捂盘惜售、不执行明码标价规定、信贷资金违规入市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相关部门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完善房地产市场监测评价体系,建立由市建设局牵头,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税务局、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台州调查队、人行台州市中心支行、台州银保监分局等部门参加的房地产市场分析联席会议机制,强化部门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进一步提高监测评价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通知》要求各县(市、区)、台州湾新区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及省、市的各项房地产政策措施,切实履行促进本区域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相应工作机制,严格按照调控目标抓好本区域市场稳定工作。